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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婚内房产的协议是否已很难推翻

广东-汕头 11-07 19:08  悬赏 0  发布者:老修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之前签订一份协议,协议主要就这句“我愿意无条件放弃房产的所有权利,全部归属女方个人所有”。(房产证原是我的名字,房产证是婚前办下来的,婚前首付是我,婚后有共同还款);女方现在已以买卖方式改成她的名字了,我想问一下,现在房子还属夫妻共同财产吗?
   这句“我愿意无条件放弃房产的所有权利,全部归属女方个人所有”符合法律规定吗?
    协议只是双方协商签订,没其他见证人也没有公证。房产证已更名了。如果离婚了对于这房子我还能得到补偿吗?
   房产证都更名了,我还有多大机会推翻这个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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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11-07 19:11
该协议属于赠与协议,已经办理过户,难以推翻。
追问:

我听说赐与的房产需要经过公证然后才能办理过户:《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司公通字[1991]117号)》规定:“接受赠与房产的受赠人,应当持房产所有人的“赠与公证书”和本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而因为我这房的面积和年限办理买卖过户比办赐与过户省了很大一笔公证费和契税。我想问,可不可以从这点来说她过户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要求?还是说怎么过户都可以。谢谢!

回复时间: 2011-11-07 21:30
如果是你个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那就相当于婚内协议,是要按照协议执行的。机会不是没有,可以再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其他方法。
追问:

《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司公通字[1991]117号)》规定:“接受赠与房产的受赠人,应当持房产所有人的“赠与公证书”和本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而因为我这房的面积和年限办理买卖过户比办赐与过户省了很大一笔公证费和契税。我想问,可不可以从这点来说她过户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要求?还是说怎么过户都可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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