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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

上海-浦东新区 11-07 20:30  悬赏 0  发布者:iambes…… 给我留言  回答:(5)
信托公司向A公司发放贷款8000万元,A的股东B公司为其作担保,以其在A公司38%股权作质押,对贷款偿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后来,由于项目资金缺口,信托公司与K签订资金信托合同,获1000万元。K设立本信托以1000万受让了B在A的28%的股权,B将股权转让款偿还A的借款;转让后该项股权继续作为A贷款合同的质押。
请问:现在那28%的股权到底是K还是B质押给信托公司的?它属于转质吗?若A未能到期还款,这28%的股权到底由谁来偿还?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11-07 20:37
答:1、K;2、不是;3、K。
回复时间: 2011-11-07 21:48
要根据股权质押是否办理工商登记及股权转让是否得到质权人的同意来定。可以和我电话预约时间当面咨询。
回复时间: 2011-11-07 21:54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若需帮助,可来电或预约当面向我咨询。
回复时间: 2011-11-08 09:30
如你所述是法律上的事实:
a.是K质押给信托公司的;
b.不是转质;
c.以K持有的28%的股权来承担质押责任。28%的股权本身不存在偿还问题。
就一般而言:在这个过程中,K设立的信托比较具有法律风险意义;其次,信托公司的这种行为带给信托财产相当的法律风险;再次,作为B公司本身并未有重大法律风险,当然它可能面临持股被消灭的危险,也可能因此引发重大问题。
回复时间: 2011-11-08 11:12
鉴于你描述的不全面,为提供任何书面材料,建议带上相关材料来所面谈,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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