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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职权追加涉外第三人入讼却判决原告承担诉讼材料翻译费是否属于程序违法?

 04-30 12:36  悬赏 0  发布者:惠琼SQR工…… 给我留言 地区:海南-海口 回答:(8)
原告黄某昌认为琼X市人民政府受理外国人的林某花冒充中国农村村民小组成员申请,于1993年6月3日颁发一份①、没有颁证机关印章②、没有填证机关印章的海集用(93)字第42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给涉外第三人林某花,但海土环资回报[2012]97号《琼海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关于黄福昌上访信件办理结果的回报》认定:“上述登记内容准确、程序合法,应受法律保护。”,按照“土地确权,复议前置” 原则,原告黄福昌先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琼府复决字[2012]18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琼海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海集用(93)字第42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而提起行政诉讼,原告根据❶、外国人的林某花冒充中国农村村民小组成员申请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用地申请】规定这一事实。 ❷、被告琼海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3月20日附《行政答辩状》的海集用(93)字第42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没有颁证机关及填证机关签章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7条关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由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文书,应由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的规定这一事实,请求判决撤销被告违法颁发的海集用(93)字第42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一审法院(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于2013年3月14受理后由行政审判庭依职权追加涉外(被告型)第三人林某花入讼,却签发一份没有具体法律条文的《通知》要求原告黄某昌将(2013)海南一中行初字第62号案《行政起诉状》、《第三人林某花参加诉讼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送到海南翻译公司进行翻译并预交翻译(中译英)费人民币2250元。事后,原告黄某昌针对一审法院依职权追加涉外第三人其诉讼文书的翻译费由原告以退休金支付一事予以投诉,要求案件承办人蔡法官提供法院追加第三人却要求原告支付诉讼文书翻译费的具体的法律依据,未果。原告于2014年11月4日签收(2013)海南一中行初字第62号《行政判决书》得知败诉后依法提起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琼行终字第3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翻译费22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黄福昌负担。
综上,咨询人认为,法院依职权追加涉外第三人入讼却判决原告承担诉讼材料翻译费于法无据,属干属于程序违法。各位在线律师是否认同咨询人这一观点?恳请赐教!谢谢!
问题补充:
本次咨询的焦点问题是:“法院依职权追加涉外第三人入讼,诉讼材料的翻译费2250元由原告承担,于法无据。”并非指诉讼费。
本来涉外行政诉讼确实未有针对翻译费用由谁承担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旧第二百三十八条新第二百六十二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的规定确定某一方当事人承担,但本案是一审法院签发《通知》要求原告提供翻译的并非原告黄福昌主动要求提供翻译的,法院判决原告黄福昌负担翻译费显然错误。




更正:❷、被告琼海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3月20日附《行政答辩状》因笔误更正为2013年3月29日。
附: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通知书
                        (2013)海南一中行初字第62号
黄福昌:
    关于你请求撤销琼海市人民政府给林秀花颁发海集用(93)字第42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一案,因林秀花与本案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追加林秀花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从你提交的诉讼材料中看出,林秀花为文莱国国民,按照法律规定,法院将按照涉外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把有关诉讼材料送达给林秀花。由于你是本案原告,根椐法律规定,你应将法院追加林秀花参加诉讼的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起诉状及其证据材料、被告答辩状及其证据材料拿到海南省翻译公司进行翻译后(翻译材料必须一式两份提交法院)再由法院按照涉外案件的送达程序进行送达。
特此通知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印  章
                      二0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原告黄福昌接照上述法院的《通知》要求于2013年5月6日将翻译材料提交给本案承办法官蔡莹(联系电话:0898一65301092)。然而,受案法院以何种方式进行送达杳无音讯,本案审结后原告到一审、二审法院档案室查询,毫无受案法院以何种方式进行送达的痕迹,足以证明:❶、受案法院并未按照涉外案件的送达程序进行送达。❷、本案判决原告承担翻译费2250元,实际给“民告官” 的原告实施经济制裁。因此,原告黄福昌坚信国家法律是公正的,有错误判决事项予以监督纠正是必然的。原告依法申诉是必须的,而且是必胜的!

感谢各位律师针对本次咨询问题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咨询人草拟了一份《行政再审申请书》准备依法申诉。谢谢!附:《行政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黄福昌因与再审被申请人琼海市人民政府及一审第三人黄俊心、一审第三人黄心晖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纠纷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作出(2015)琼行终字第3、4号案涉外第三人诉讼材料翻译费2250元十2250元合计4500元由黄福昌负担的判决。
   请求:撤销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琼行终字第3、4号《行政判决书》,发回重审。
   事实和理由:
原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一审法院(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于2013年3月14受理(2013)海南一中行初字第62号及69号案后由行政审判庭依职权追加涉外(被告型)第三人林秀花入讼,却各签发一份没有具体法律条文的《通知》要求原告黄福昌将(2013)海南一中行初字第62号、69号案法院追加林秀花参加诉讼的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起诉状及其证据材料、被告答辩状及其证据材料拿到海南省翻译公司进行翻译并预交翻译(中译英)费人民币2250元十2250元合计4500元。事后,原告黄福昌针对一审法院依职权追加涉外第三人林秀花入讼的却要求诉讼材料翻译费由原告黄福昌负担一事予以投诉,恳请案件承办人蔡莹及王经铭法官提供法院追加涉外第三人入讼却签发《通知》要求原告支付诉讼材料翻译费的具体法律依据,未果。原审法院明知一审法院签发《通知》要求原告黄福昌为62、69号案第三人提供中文翻译成英文的翻译服务并预交人民币4500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的规定,故意判决翻译费4500元由黄福昌负担,实属诉讼程序违法。
    综上,再审申请人认为,原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特此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五)规定向贵院申请再审。恳请贵院支持再审申请人的(撤销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琼行终字第3、4号《行政判决书》,发回重审。)请求事项为盼!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黄福昌
                              2016年5月13日
附:1、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海南一中行初字第62号、第69号《通知书》及《翻译费发票》。证明一审法院签发《通知》要求原告黄福昌为62、69号案第三人提供中文翻译成英文的翻译服务并预交人民币4500元这一事实。
2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海南一中行初字第62号、第69号《行政判决书》及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琼行终字第3、4号《行政判决书》。证明判决主文均未提及一审法院签发《通知》要求原告黄福昌为62、69号案第三人提供中文翻译成英文的翻译服务并预交人民币4500元的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却作出翻译费(2250元十2250元合计4500)由黄福昌负担的判决结果这一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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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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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6年04月30日 23时35分
你好:由被诉方承担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感谢您针对本次咨询问题作明确的答复。的确法院追加依职权被告型第三人的诉讼材料翻译费应当由被告承担,理由是被告型第三人同被告是同战壕的,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受益者。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4-30 14:22
你好!
1.法院程序不违法,可以依权追加第三人。
2.诉讼费承担的一般原则是败诉方承担。
如有疑问请继续追问,如满意请选为最佳答案
我的补充: 2016-05-01 10:45
如果你对二审判决不服,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诉,或向其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要求启动再审程序。
回复时间: 2016-04-30 14:49
1、法院依照职权追加涉外第三人不违法;
2、你败诉后只能承担诉讼费;
3、本律师认为第三人的翻译费不应由你承担。
回复时间: 2016-04-30 15:08
可以委托律师帮你千虑一失是。
回复时间: 2016-05-01 19:51
1、法院程序合法;2、关于为了查明案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产生的鉴定费、翻译费等等,是没有具体明确法律规定;但是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申请先垫付费用,审理后人民法院根据案情和鉴定的结果判决由一方由或者双方共同承担,有一方承担的情况一般都是有败诉方承担,而且人民法院也会向双方释明“败诉的应该承担“鉴定费、翻译费等等”;3、如果当事人对“鉴定费、翻译费等等”的分担不服,是可以上诉的(个人意见,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4、具体到本案,黄某昌是行政诉讼的原告,人民法院为了查明案情,可以也应该追加第三人(如果原告没有申请的话),等于是在为原告的利益考虑来查明案情,原告没有提出异议,也垫付了“翻译费用”,是合情合理合法的;5、人民法院根据本案行政诉讼的实际情况,判决原告败诉,同时判决原告承担“翻译费用”是合理合法的。综上本律师认为法院“判决原告黄某昌负担翻译费”合情合理合法。个人意见,仅供参考,不一定对。
回复时间: 2016-05-02 11:48
1.“涉外第三人其诉讼文书的翻译费”中提到的“诉讼文书”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如翻译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翻译费用应由提交该诉讼文书的当事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不是英文,显而易见不可能是英文。
2.“一审法院(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于2013年3月14受理后由行政审判庭依职权追加涉外(被告型)第三人林某花入讼,却签发一份没有具体法律条文的《通知》要求原告黄某昌将(2013)海南一中行初字第62号案《行政起诉状》、《第三人林某花参加诉讼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送到海南翻译公司进行翻译并预交翻译(中译英)费人民币2250元。”如属实,一审法院签发通知要求原告为第三人提供中文翻译成英文的翻译服务并预交人民币2250元,显而易见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属于诉讼程序违法。
3.本案争议在国内各媒体上已流传多年,国外媒体上现己见专家评论,涉案人民法院应重视此案申诉、再审诉求。
追问:

曾律师您好!感谢您针对本次咨询问题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咨询人草拟了一份《行政再审申请书》恳请您审查并提供修改意见,以便于提高申诉期望值。谢谢!附:《行政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黄福昌因与再审被申请人琼海市人民政府及一审第三人黄俊心、一审第三人黄心晖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纠纷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作出(2015)琼行终字第3、4号案涉外第三人诉讼材料翻译费2250元十2250元合计4500元由黄福昌负担的判决。
请求:撤销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琼行终字第3、4号《行政判决书》,发回重审。
事实和理由:
原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一审法院(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于2013年3月14受理(2013)海南一中行初字第62号及69号案后由行政审判庭依职权追加涉外(被告型)第三人林秀花入讼,却各签发一份没有具体法律条文的《通知》要求原告黄福昌将(2013)海南一中行初字第62号、69号案法院追加林秀花参加诉讼的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起诉状及其证据材料、被告答辩状及其证据材料拿到海南省翻译公司进行翻译并预交翻译(中译英)费人民币2250元十2250元合计4500元。事后,原告黄福昌针对一审法院依职权追加涉外第三人林秀花入讼的却要求诉讼材料翻译费由原告黄福昌负担一事予以投诉,恳请案件承办人蔡莹及王经铭法官提供法院追加涉外第三人入讼却签发《通知》要求原告支付诉讼材料翻译费的具体法律依据,未果。原审法院明知一审法院签发《通知》要求原告黄福昌为62、69号案第三人提供中文翻译成英文的翻译服务并预交人民币4500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的规定,故意判决翻译费4500元由黄福昌负担,实属诉讼程序违法。
综上,再审申请人认为,原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特此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五)规定向贵院申请再审。恳请贵院支持再审申请人的(撤销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琼行终字第3、4号《行政判决书》,发回重审。)请求事项为盼!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2016年5月10日
附:1、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海南一中行初字第62号、第69号《通知书》及《翻译费发票》。证明一审法院签发《通知》要求原告黄福昌为62、69号案第三人提供中文翻译成英文的翻译服务并预交人民币4500元这一事实。
2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海南一中行初字第62号、第69号《行政判决书》及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琼行终字第3、4号《行政判决书》。证明判决主文均未提及一审法院签发《通知》要求原告黄福昌为62、69号案第三人提供中文翻译成英文的翻译服务并预交人民币4500元的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却作出翻译费(2250元十2250元合计4500)由黄福昌负担的判决结果这一事实。



回复时间: 2016-05-03 08:15
答:第三人提供的材料应该是中文,发生的费用由他本人承担。
回复时间: 2016-05-04 07:49
法院程序合法;为了查明案情产生的鉴定费、翻译费等等,是没有具体明确法律规定;但是审理后人民法院根据案情和鉴定的结果判决由一方由或者双方共同承担,由一方承担的情况一般都是有败诉方承担;所以法院判决承担翻译费用不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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