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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发商交房

天津-滨海新区 04-30 17:16  悬赏 0  发布者:xiangg……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买的房子合同约定是2015年底交房。然后去年底开发商按时通知去收房,但是当时开发商竣工备案手续没办好,说是春节办好,如果业主收房可以免一年物业费。当时着急,就收房了,还签订了一个附加协议,大概的意思就是同意在没备案手续、免物业费的情况下收房。现在开发商的手续还是没办好。想咨询下各位专家:
1、我是否可以去找开发商不再收房,等开发商手续办好后再收房,然后按照合同向开放商索要延期交房的赔偿?
2、收房时与开发商签订的附加协议是不是无效的?
3、如果开发商不同意,怎么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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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5-01 12:36
如果对方没有取得验收手续即使签订收房协议也属于无效,可以追究对方违约责任,可以向房管部门举报
回复时间: 2016-05-05 12:02
你好,你的现状可以通过诉讼维权,但诉讼中若开发商已经将上述手续办妥,你的维权将可能无法得到支持。

《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住宅商品房,必须在领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后,方可交付使用。

未取得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证而将住宅商品房交付使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
我的补充: 2016-05-05 12:04
你与开发商之间的补充协议效力,将于诉讼中手续是否办妥存在重要关系。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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