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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能否更改的的地方?

 04-30 23:04  悬赏 30  发布者:刘又月 给我留言 地区:福建-莆田 回答:(1)
我一姐夫因1999年1月车祸身亡,发生地在广东惠东,肇事者是江西省吉安市人,被害人为福建省莆田市人,肇事者逃匿在外,不过车辆有挂靠吉安市泰和县万和乡农业机械管理站,2000年4月17日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决肇事司机及农机站负全责,直到2000年12月13日才向泰和县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一审判胜诉,二审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败诉,二审的理由是: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和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约定的被上诉人应当履行的告之义务和限时提供各处必要单证的条款,因被上诉人未能在有效期内履行其强制性义务条款,对被上诉人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故对上诉人作即作出的拒赔决定。请问上述判决正确与否?
二、银发(1995)26号(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与95年((保险法))第二十六条有没有相抵触,为无效合同,是否正确?
附:银发(1995)26号(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第二十五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第十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对投保车辆的情况应当如实申报,并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或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不提交本条款第十条规定的各种必要单证,或自保险人书面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偿之日起一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偿,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二十六条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问题补充:
车祸发生在广东省惠东县,肇事者是江西人,如果要求公安机关进行网上通辑,请问在什么地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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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6年05月02日 07时55分
答:在发生地。
追问:

江西吉安法院判是否正确

回答:

答:广东。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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