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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亲属在乘坐农村载客的三轮车时,三轮车撞树上了,致使我的亲属脑部颅骨骨折

辽宁-鞍山 05-01 13:28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一亲属在乘坐农村载客的三轮车时,三轮车撞树上了,致使我的亲属脑部颅骨骨折,脑部有淤血以及还有一些皮外伤,当时经过交通队事故处理立案了,伤者被120送入医院治疗,该车主驾驶载客三轮车,无驾驶证,无营运证,刚开始车主还积极支付医药费给予我家亲属治疗,但是一段时间后偷偷溜走,联系不上了,医药费也断了,现在要是继续治疗我们只能垫付,否则医院就终止治疗还会让出院,但是自己又没能力垫付,交通队说,只能帮忙联系,联系不到或不来,也没办法,请问现在该咋办,医院有权终止治疗吗,交通队可以不管吗,我们应该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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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5-01 16:07
你好,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如果不是很严重的话,提起民事诉讼法院支持的赔偿应该是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这几项。
  乘坐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在确定民事赔偿主体时,首先应该确定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根据责任划分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承运人(如本案中的出租车司机)负有事故的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的情形下,承运方与事故的其他方构成共同侵权,共同侵害了乘车人的人身权或财产权,两方都是民事赔偿主体。二是承运人对事故的发生无责任,其他方负有事故全部责任的情形下,就发生了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出租车乘客既可要求事故其他方承担侵权责任,也可要求出租车司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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