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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通 11-04 11:39  悬赏 0  发布者:nt_shi…… 给我留言  回答:(3)
我于2000年与村委会签订了一份抚养协议书,领养了没有赡养义务的五保老人(当时老人没有在协议上签字,村委会签了字,公证处也进行了公证)。 
根据该抚养协议,多年来我一直单独对老人承担着赡养义务,为了尽赡养义务在我的宅基地上全额出资新建了住宅提供给老人养老居住(产权以老人的名字领取),2006年该住宅拆迁,我又支付了十几万元的房屋差额新购了住房供老人居住,老人的其他没有赡养义务的远房亲戚看到有利可图,将老人骗走,并花言巧语企图骗取该住宅。其他没有赡养义务的远房亲戚以老人没有在协议上签字为由,大闹区政府,区司法局迫于某些压力,指示公证处撤消了该公证(但是撤消决定没有写明具体理由,主体村委会也没有提及)。 
该公证被撤消后对方目前向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要取得房屋,对此我方提起对该房屋确权的诉讼,庭审中对方已明确提出不要我方赡养他,法院经过调查及我方提供的证据,已认定我方赡养多年及为对方出资建房购房的事实, 
如果法院判定房屋归老人,只认定我方出资款及出资利息和原拆迁款中的房屋建造评估价归我(拆迁区位价归老人),其余全部归老人(老人只有99平方的安置面积,我方购买1平方空方后靠到安置面积110平方)。合理吗? 
该确权案件中的比例如何计算?空方的价值如何计算?可以直接判给老人吗(只支付成本款加利息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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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09-11-04 11:52
应委托律师办理。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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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09-11-04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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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09-11-05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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