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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建房问题

河北-唐山 11-09 09:28  悬赏 10  发布者:王喜堂 给我留言  回答:(1)
唐山市检查院1997年开始集资建房,1998年缴款。我自检察院职工个人手中将其本人集资房买下。总计缴款92070元,均缴至检察院。首次缴款时比检察院职工多缴10%,且房屋建成后因集资建房款结余退回的约1.5万元也未退给我本人。经我询问,检察院在集资建房中并未有福利性质补贴给本院职工。现在,我单位集资建房,将我原来所购检查院的住房认定为福利性质住房不再有权购买这次我单位的集资房。请问,我这套住房属于福利住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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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11-09 09:59
如按照市场价购房不能认定为福利分房。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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