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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未批准,而外出就医,单位停发工资,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
11-09 15:03 悬赏 0 发布者:wwqk72…… 给我留言 地区:陕西-铜川 回答:(1)
今年我因得急病需请假就医,由亲属拿着医院开的生病证明单(2个月)去单位请假(8月8日算起),得到了科室领导和业务主管领导签字批准,但是最后总经理以时间太长和无病历为由,只批了3天。我因为在外地看病一直没有回单位续假、上班,这样休息了8.9.10三个月后,我于11月初回原单位提出调离单位的申请,领导说“你是公司培养出来的专业技术人员,调离需开会研究,如果调离需给单位作出补偿”。
在我外出就医期间,单位8月份仅给我发了50多元的工资,以后至今一直停发工资;10月底,公司劳资部门领导给我打电话问我在什么地方做什么。我说“在外地看病”。他建议我病轻了,不管是请病假、事假、长假或者调离,都应回单位办理手续,否则十多年的工龄就会损失掉。我问他是不是公司领导让他给我打电话的,他说是他私底下给我提醒一声。
需要说明的是我在单位工作期间,除了以单位的名字签字盖章,通过了助理和工程师的职称评审取得相应资格外,从来没有参加过单位组织的或委托的任何形式的职业培训。而且初级和中级职称的评审资料填写、送达以及所需一切费用均由我个人支付。
我的问题是:
1.以上三个月可否算为病假|?单位停发工资是否合法?单位领导提出的补偿费用合理吗?
2.如果我的调动申请批准了,那么我是否有权利要求单位补发三个月的工资?
3.我递交给单位的“调动申请”和由新单位开出的“调动协调书”是否可以作为劳动者递交用功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4.单位从05年7月06年12月,有一年半的时间没有给职工缴纳养老统筹费用(单位应缴纳部分);住房公积金从99年底至今一直没有缴纳单位应负担的部分。以上两个事实是否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我可否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不受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工单位?
以上问题,烦请老师解答。谢谢!
在我外出就医期间,单位8月份仅给我发了50多元的工资,以后至今一直停发工资;10月底,公司劳资部门领导给我打电话问我在什么地方做什么。我说“在外地看病”。他建议我病轻了,不管是请病假、事假、长假或者调离,都应回单位办理手续,否则十多年的工龄就会损失掉。我问他是不是公司领导让他给我打电话的,他说是他私底下给我提醒一声。
需要说明的是我在单位工作期间,除了以单位的名字签字盖章,通过了助理和工程师的职称评审取得相应资格外,从来没有参加过单位组织的或委托的任何形式的职业培训。而且初级和中级职称的评审资料填写、送达以及所需一切费用均由我个人支付。
我的问题是:
1.以上三个月可否算为病假|?单位停发工资是否合法?单位领导提出的补偿费用合理吗?
2.如果我的调动申请批准了,那么我是否有权利要求单位补发三个月的工资?
3.我递交给单位的“调动申请”和由新单位开出的“调动协调书”是否可以作为劳动者递交用功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4.单位从05年7月06年12月,有一年半的时间没有给职工缴纳养老统筹费用(单位应缴纳部分);住房公积金从99年底至今一直没有缴纳单位应负担的部分。以上两个事实是否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我可否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不受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工单位?
以上问题,烦请老师解答。谢谢!
问题补充:
5.我工作期间,虽在专业岗位工作,但工程师资格一直没有被单位聘用,没有享受“工程师”的待遇,公司一直按照“助理工程师”的岗位工资给我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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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陕西-西安]
- 康治斌律师
- 电话:13891879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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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1年11月09日 15时21分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问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并给予评价。
1,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问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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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康律师的答复。通过您的解答,第一个问题我明白了。烦劳您有时间了帮我解答一下后面几个问题可以吗?在此我表示衷心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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