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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告我猥亵罪,时隔55天派出所第三次传唤

 05-05 23:19  悬赏 0  发布者:662580…… 给我留言 地区:上海-闵行区 回答:(4)
律师,你好!我(男)是负责公司媒体联络和宣传推广的,去年认识北京一杂志社女记者,她一直找我寻求广告合作,看看我公司能否给他们杂志社一些广告赞助费。今年3月9号我单位在上海国际会展中心参加展出,我电话邀请该记者到上海和我们老板当面商谈广告合作事宜。当天晚上我安排该记者入住酒店,在该酒店房间和女记者相互都有亲吻搂抱抚摸(上半身)行为,当时女记者没有反抗,第二天早上女记者突然翻脸叫我向他道歉,而且必须写保证书说明是我代表公司邀请的,当时双方没有协商成功,第三天(即11号)女记者报警说我猥亵她。该女记者9号晚上和我说她这次来上海是向她们杂志社长保证谈成功合作拉到广告费的。警方3月16号传唤我去做笔录,17号释放。3月31号又传唤我和该女记者到上海闵行派出所协商,依然没调解成,当天又一次做完笔录后释放我,而且当时警官说以后没事了不需要我再去上海了,5月4号派出所民警又打电话给我,叫我过去,说要向我宣布什么事情,说是小事,如果不去派出所的话事情就会变大。请教律师,派出所会向我宣布什么,会有什么后果。第一次传唤我的时候,警察说对方势力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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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6年05月06日 12时16分
据所述,很可能是做撤案处理。
此处为私密留言,仅问题发布者可见!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刑律师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5-06 03:11
看守所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或罪轻辩护,轻罪辩护,緩刑,从轻减轻量刑,减刑,假释,监外执行,北京刑事辩护律师,详询来电
回复时间: 2016-05-06 06:26
如果是自愿发生的,你有证据的话,就应该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回复时间: 2016-05-06 10:27
如果是自愿发生的,你有证据的话,就应该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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