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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 05-08 01:00 悬赏 0 发布者:ky小 给我留言 回答:(0) 描述:是关于征信的问题。
1,全国能“出具”征信的机构,只有人民银行,且还能查询,但必须客户授权后本人签字提交材料后才能申请。
2,全国能“查询”征信的机构,也只有客户本人授权后本人签字提交材料以后,银行与第3征信平台才能查询。
3,或者是客户本人通过人民银行官方网站查询,以及授权后的APP自主查询(非银行内部专用详细版本,俗称:简版征信,只能看出征信大概。这种征信报告提交给贷款公司不良率也大大增加,审核难度也增加,也提高了贷款公司风险率。为什么很多贷款机构出现资金断裂或者跑路。这个也是部分原因。
4,全国贷款公司能够获得客户授权后,能查询的机构只有8家征信机构。他们是有获得征信牌照。(第3方融资平台除开且不计,只能查公司自主业务范围,目前国内也不多)
5,全国小额贷款公司,P2P贷款信息平台,P2P咨询信息服务平台,网贷平台......他们只是想了解客户资信调查后(个人征信详细报告),才能做出是否放贷的评估。
6,根据《2015年12月份深圳P2P网贷行业报告》显示, 截止2015年12月底纳入中国P2P网贷指数统计的P2P网贷平台为3555家,未纳入指数、而作为观察统计的P2P网贷平台为536家。另外,还观察了其余的857家P2P网贷平台。三者合计共4948家P2P网贷平台,创历史新高。其中:纳入中国P2P网贷指数统计的P2P网贷平台,深圳为552家。接近5000家贷款公司,但是能查征信详细版本的其中只有8家
7,我们大家算一下,一家贷款公司只按照平均3到5个进件需求查询量来初步计算下,P2P网贷平台征信查询业务需求大约是在1万单——2.5万单查询量。
8,有人会提出,贷款公司陪同客户自己去人民银行查询或客户本人自己携带征信详细版本交贷款公司进行贷款事宜。但是也有业务经理为了利益或者客户伪造征信材料进行骗贷,ps造假征信的事情多得数不胜数,同时也造成大量的人力与物力的浪费,贷款公司的烂账率也提高了。骗贷的现象时有发生,走司法程序你们懂的。
以上:事情背景前提
现在:我想申请一个家:专门对接贷款数据外包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已经获得省级批准)以及其他的相关材料。
数据端口是北京人民总行+福建省人行总行批准的,同意将我公司将数据端口批准接入,有授权函件的。人民银行出于财政增收同意准入的。也是经过严格筛选的。
第一我们的数据渠道端口信息来源是合法的。第2我公司向人行提交的材料也是真实有效合法采集,合规材料,不存在虚假材料与欺诈行为。第3贷款公司采集客户信息也是经过客户授权形式采集的,客户是同意查询的,其收费都是人行直接从我公司帐户直接扣费的,而有向当地税务局交款,其中费用为人行端口费用:其中端口收费用成本为35元且有发票。我公司聘请专业人士审核贷款公司向我公司平台提交征信申请所需材料进行在线审查,材料合格,合规以后通过我公司再提交给人民银行,然后再出具征信报告。其中硬性人工成本工资(计件形式发放,核实一笔申请征信数据材料费用为5元/笔 网络平台服务费管理费8元/笔(贷款公司是通过网络平台签订合同向我们公司平台提交征信材料申请的),我公司运营成本基本开支预算为包括税收在内7元/笔。基本上我公司并非盈利模式赚取费用,也不存在买卖征信数据一说,而且我公司与贷款公司以合同形式约定了服务费:35+5+8+7=65元/笔。第4我们的征信报告是客户授权签字同意后,知情下查询的!我们公司是跟经贸委签的合同,由人行授权业务开展征信业务!
第5,我们也只是一个经过北京人民银行总行+福建省人民银行总行获准开展征信业务的机构平台。由人行授权后开展的征信业务,有相关证件以及合约条款。
本公司是保理业务面对全国范围。与贷款公司机构以及平台签署融资协议后,对机构客户个人征信查询业务。简单来说:贷款公司是审批贷款所需材料的,我们公司就是审批小贷公司提交给人民银行需要出征信数据申请材料的。(因为很多贷款公司不具备自主查询征信的权利)也就是所谓的第3方渠道查询。
我们已经做到了:合法渠道数据信息来源 合法采集申请征信报告的材料 不存在买卖征信盈利为目的模式公司,且也是有合法手续 合法纳税 客户向小贷公司申请贷款,小贷公司跟客户是有合约关系,客户申请征信的材料是在知情的情况下采集的,然后由贷款公司向我公司平台提交客户征信查询申请。(授权书肯定是有的。)
公司保密措施也是有的:每个贷款公司向平台提交资料 一个公司一个合同一个责任负责人一个账户同时也约定征信的使用用途。
客户本人也同意书面形式将查询后的征信报告提交给正在贷款指定公司。
请问:我们有涉及买卖个人信息罪以及非法泄露客户信息安全罪,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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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能“出具”征信的机构,只有人民银行,且还能查询,但必须客户授权后本人签字提交材料后才能申请。
2,全国能“查询”征信的机构,也只有客户本人授权后本人签字提交材料以后,银行与第3征信平台才能查询。
3,或者是客户本人通过人民银行官方网站查询,以及授权后的APP自主查询(非银行内部专用详细版本,俗称:简版征信,只能看出征信大概。这种征信报告提交给贷款公司不良率也大大增加,审核难度也增加,也提高了贷款公司风险率。为什么很多贷款机构出现资金断裂或者跑路。这个也是部分原因。
4,全国贷款公司能够获得客户授权后,能查询的机构只有8家征信机构。他们是有获得征信牌照。(第3方融资平台除开且不计,只能查公司自主业务范围,目前国内也不多)
5,全国小额贷款公司,P2P贷款信息平台,P2P咨询信息服务平台,网贷平台......他们只是想了解客户资信调查后(个人征信详细报告),才能做出是否放贷的评估。
6,根据《2015年12月份深圳P2P网贷行业报告》显示, 截止2015年12月底纳入中国P2P网贷指数统计的P2P网贷平台为3555家,未纳入指数、而作为观察统计的P2P网贷平台为536家。另外,还观察了其余的857家P2P网贷平台。三者合计共4948家P2P网贷平台,创历史新高。其中:纳入中国P2P网贷指数统计的P2P网贷平台,深圳为552家。接近5000家贷款公司,但是能查征信详细版本的其中只有8家
7,我们大家算一下,一家贷款公司只按照平均3到5个进件需求查询量来初步计算下,P2P网贷平台征信查询业务需求大约是在1万单——2.5万单查询量。
8,有人会提出,贷款公司陪同客户自己去人民银行查询或客户本人自己携带征信详细版本交贷款公司进行贷款事宜。但是也有业务经理为了利益或者客户伪造征信材料进行骗贷,ps造假征信的事情多得数不胜数,同时也造成大量的人力与物力的浪费,贷款公司的烂账率也提高了。骗贷的现象时有发生,走司法程序你们懂的。
以上:事情背景前提
现在:我想申请一个家:专门对接贷款数据外包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已经获得省级批准)以及其他的相关材料。
数据端口是北京人民总行+福建省人行总行批准的,同意将我公司将数据端口批准接入,有授权函件的。人民银行出于财政增收同意准入的。也是经过严格筛选的。
第一我们的数据渠道端口信息来源是合法的。第2我公司向人行提交的材料也是真实有效合法采集,合规材料,不存在虚假材料与欺诈行为。第3贷款公司采集客户信息也是经过客户授权形式采集的,客户是同意查询的,其收费都是人行直接从我公司帐户直接扣费的,而有向当地税务局交款,其中费用为人行端口费用:其中端口收费用成本为35元且有发票。我公司聘请专业人士审核贷款公司向我公司平台提交征信申请所需材料进行在线审查,材料合格,合规以后通过我公司再提交给人民银行,然后再出具征信报告。其中硬性人工成本工资(计件形式发放,核实一笔申请征信数据材料费用为5元/笔 网络平台服务费管理费8元/笔(贷款公司是通过网络平台签订合同向我们公司平台提交征信材料申请的),我公司运营成本基本开支预算为包括税收在内7元/笔。基本上我公司并非盈利模式赚取费用,也不存在买卖征信数据一说,而且我公司与贷款公司以合同形式约定了服务费:35+5+8+7=65元/笔。第4我们的征信报告是客户授权签字同意后,知情下查询的!我们公司是跟经贸委签的合同,由人行授权业务开展征信业务!
第5,我们也只是一个经过北京人民银行总行+福建省人民银行总行获准开展征信业务的机构平台。由人行授权后开展的征信业务,有相关证件以及合约条款。
本公司是保理业务面对全国范围。与贷款公司机构以及平台签署融资协议后,对机构客户个人征信查询业务。简单来说:贷款公司是审批贷款所需材料的,我们公司就是审批小贷公司提交给人民银行需要出征信数据申请材料的。(因为很多贷款公司不具备自主查询征信的权利)也就是所谓的第3方渠道查询。
我们已经做到了:合法渠道数据信息来源 合法采集申请征信报告的材料 不存在买卖征信盈利为目的模式公司,且也是有合法手续 合法纳税 客户向小贷公司申请贷款,小贷公司跟客户是有合约关系,客户申请征信的材料是在知情的情况下采集的,然后由贷款公司向我公司平台提交客户征信查询申请。(授权书肯定是有的。)
公司保密措施也是有的:每个贷款公司向平台提交资料 一个公司一个合同一个责任负责人一个账户同时也约定征信的使用用途。
客户本人也同意书面形式将查询后的征信报告提交给正在贷款指定公司。
请问:我们有涉及买卖个人信息罪以及非法泄露客户信息安全罪,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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