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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

新疆-乌鲁木齐 05-08 14:36  悬赏 0  发布者:ask咨询 给我留言  回答:(1)
出借方高利息借款给借款人,期限30天,本金加利息期限内借款人未能偿还,出借方要求借款人再次书写借条没有写期限。金额是第一次的本金加利息加逾期未还日利息。出借方称第一次写的借条作废以第二次为主,且没有给借款方抽出第一次借条。不久借款人筹款将借款归还后,出借方出尔反尔,要求借款人再次偿还第一次写的借条。请问借款人如何维护个人权益?没有借一次还两次的道理啊?借款人起诉能有胜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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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5-08 14:55
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
追问:

借款方已经偿还出借方的合计第一次本金加利息加逾期利息的借款。出借方目前要求再归还第一次的借条上的借款。明显的敲诈嘛。出借方,说只认借条,且诬蔑生造出是两次借款,而事实上只有一次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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