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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嫂子听力一级残疾,现在我哥提出离婚,有两处住房,一处我父母住着名字也是我父母的

黑龙江-绥化 05-10 14:03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6)
您好,我嫂子听力一级残疾,现在我哥提出离婚,有两处住房,一处我父母住着名字也是我父母的,一处我哥住着,但是不在我哥名下,他俩还有二十万外债,我哥是过错方,如果起诉离婚,如果离婚我嫂子能得到什么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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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黑龙江-哈尔滨]
  • 李晓航律师 VIP
  • 电话:18646088498
  • 589211积分
回复时间: 2016-05-10 14:06
你好,婚后的你哥哥名下的财产可以平分,债务原则是共同承担
  • [黑龙江-哈尔滨]
  • 王皓律师 VIP
  • 电话:18104515837
  • 283447积分
回复时间: 2016-05-10 14:13
你好,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 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回复时间: 2016-05-10 14:05
经济补偿
追问:

我哥没有任何财产,我父母住的房子和我哥嫂住的房子都不在我哥名下,这两处房产也要平分吗?

回复时间: 2016-05-10 14:08
你好!一般婚后财产平均分,有过错的少分。债务如果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需要共同承担
回复时间: 2016-05-10 14:49
有财产可以要求你哥少分或是不分
回复时间: 2016-05-11 11:41
财产原则上平分,可能照顾女方,债务用于共同生活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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