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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孩子监护权

山东-济南 11-09 14:59  悬赏 0  发布者:ellen5…… 给我留言  回答:(6)
我一年前因事入狱 现已刑满释放。服刑期间她对我爸妈恶语相向,摔东西,孩子也主要是祖父母看护。出狱后我改过自新,努力工作,想弥补自己的过错,可她老是对我挖苦讽刺,疑神疑鬼。有时候我实在气不过就踢她两脚,我知道家庭暴力不对,可有时候她实在过分。现在我实在受不了,想离婚。现在我们一吵架她就不让孩子见祖父母。我想问一下这种情况,我能争取到儿子的监护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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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11-09 15:03
孩子父母本身就是孩子的监护人,孩子跟谁以有利于孩子成长为原则,另考虑双方的经济能力。若之前经常跟你父母,则孩子由你抚养的可能性大。
回复时间: 2009-11-09 17:05
这要看谁抚养更有利于孩子成长
回复时间: 2009-11-09 18:09
电话咨询
回复时间: 2009-11-10 07:53
孩子由你抚养的可能性大。
回复时间: 2009-11-10 13:12
孩子的监护人是孩子父母.看谁抚养更有利于孩子成长.
回复时间: 2009-11-11 10:30
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第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见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根据上述意见第5条的规定,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另外,其第6条还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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