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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不能履行夫妻生活,导致离婚后的损害赔偿。

江苏-盐城 05-12 08:51  悬赏 15  发布者:dj518 给我留言  回答:(4)
本人男33岁,从结婚到现在已有一年半,从结婚那天起夫妻生活就不能履行,婚后我多次劝她,我们一起去医院看看,去一次闹一次,她就是不肯去检查,我去看过男科,一切正常。现在我怀疑她有问题,婚前不肯婚检,(婚检也是她提出的,关键去查时,她又反悔了)婚后不肯去妇科检查。现在因夫妻生活不能履行已经严重影响到我们的夫妻感情,我很痛苦。现在我想咨询一下,像我这种情况,如果去法院诉讼离婚的话,由于她的过错,她是不是要承担我的损害赔偿(包括返还彩礼,酒水,黄金首饰一切礼金费用以及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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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6-05-12 08:52
不存在或双方都存在婚姻法第46条规定情形的,离婚时互不赔偿;否则,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
我的补充: 2016-05-12 08:53
关于彩礼:
未登记不构成婚姻关系,男方有权退彩礼。
已登记但未共同生活的,离婚时男方有权退彩礼。
已登记并共同生活的,离婚时一般不退彩礼,但能证明因支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除外。
回复时间: 2016-05-12 10:06
你好,已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退还彩礼的要求很难支持
回复时间: 2016-05-12 15:06
如果已经登记结婚,共同生活的,不需要返还彩礼
回复时间: 2016-05-12 16:33
你所描述的不属于婚姻法中的过错,你们夫妻出现了较深的裂痕,如果觉得确实无法继续生活下去了,可以协商离婚,如不成,再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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