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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写有用吗? 诉讼请求: 1: 要求被告为自己在协商过程中
广西-南宁 05-12 15:42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1) 这样写有用吗?
诉讼请求:
1: 要求被告为自己在协商过程中多次欺骗的行为当面道歉
2:要求被告赔偿原告3377元事故车辆维修费
3:要求被告赔偿原告1000元事故车辆折旧费
4: 车辆修理期间导致出行不便产生的交通费500元
5: 材料费100元
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16年05月09日晚23时30分左右驾驶本人车辆桂A.XF214越野车在广西省南宁市大沙田先锋街由北向南行驶,途径临时停靠在路边的苏冬艳驾驶的轿车桂A.FN692轿车右后方时.被告驾驶的桂A.FN692车辆在没有观察和保障后方道路安全通行情况下,打开了右侧副驾驶的门,导致原告在没有防备的情况下撞上被告右前门(详见附件)
事发以后,原告要求被告打电话通知保险和交警,被告也爽快答应说已经在打了。然后双方在事发原地等候交警和保险人员的到来.结果半小时过去以后,也就是大约在夜里24点,原告没有等来交警和保险人员,而是等来一名被告苏某的男性朋友.此男性朋友告知原告,被告苏某并没有报警和通知保险,原因是被告所驶车辆的商业保险和强制保险已经过期,并且提出想破坏现场,用另外一辆有保险的车辆与原告出事车辆做一个假的事故现场,并赔偿原告现金2000元.面对苏方此等的欺诈和骗保行为的提议,原告一口拒绝,并主动拨打了被告所买保险公司的电话证实(详见附件).结果保险告知原告查不到苏某的车辆信息,确实已经脱离保保险范围。接着原告拨打了110报警电话,110通知交警六大队警员前来处理.双方大约等待了一个小时左右,也就是5月10日凌晨1点半左右,交警到达现场,等待期间苏某和其男性朋友多次向原告提出骗保行为的提议.屡次遭原告拒绝.交警到达现场经过现场勘查取证调解,当场开出事故责任书,由被告负全责,原告无责.期间苏某和其男性朋友也多次向警员提出骗保的行为,同样被警员否决.并且开出罚单,编号:450100305653057(详见附件),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最后在交警在场下双方协商于2016年05月11日共同前往广西长久世达捷豹路虎中心定损及维修.
2016年05月11日早8点35和08点50分,原告主动联系被告,电话无人接听.08点50原告给被告发了一条短信才联系上对方.并约定于当天上午11点共同前往广西长久世达捷豹路虎中心定损及维修.
2016年05月11日,原告约10点50达到广西长久世达捷豹路虎中心,将车辆交至4S店清洗以便定损.被告约11点10分达到,被告一行四人两男两女在等待清洗期间仍多次向原告提出骗保的想法.均被原告被拒绝.
原告事故车辆清洗完毕后,原告要求车辆所损之处换新部件,4S店的清单出来以后维修费大概在一万两千元左右.(详见清单).被告拒绝维修.经多次双方协调,原告考虑到被告的经济实力确实很难承受这么大一笔维修费用,做出让步,不要求换新部件,要求被告仅支付维修费3377元,并补偿1000元车辆折旧费.合计4377.被告仍然拒绝,态度还极其恶劣,并且怀疑原告与4S店在价格方面有合谋,要求有4S店以外的第三方定损,也就是由被告请自己在保险公司的朋友给事故车辆定损.原告欣然接受,不过被告要求原告把车辆开至保险公司定损,原因是保险人员忙,面对这样无理要求和语气,原告只答应让保险公司人员至4S店定损,不同意离开路虎4S店,因为被告也就没有叫保险公司的人.时候被告也找到路虎4S店的相关领导核实了维修价格无误,其中没有猫腻。
最后原告已3377元维修费外加1000元折旧费为心里承受价告于对方,让他们商量一下.被告四人陆续便走到4S店门口,原告本以她们是避开自己去商量.结果十分钟以后,被告打通原告电话,以老板催她们上班为由告知原告她们已经驱车离开.面对这样不负责任的行为和态度,原告要求她们立即回来,被告没有正面回答,而是挂掉电话给原告以发短信的方式回复原告:说她们吃点东西以后就回来.原告在路虎4S店久久没等到被告的电话,后也因故离开路虎4S店,并且同意4S店开始修理。结果直至第二天,也就是2016年5月12日上午11时也没有收到被告一点音讯.主动联系被告以后得到的确是不愿赔偿的强硬态度。原告无奈之下只好请求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综上所诉:原告认为
1:被告在明知所驶车辆没有保险的情况下驾驶上路,触犯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明文规定,“第98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2:被告在事故发生以后,完全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谎称已经报警,甚至多次怂恿原告和出险警员协同骗保,被告的欺骗行为理应道歉.
3:在4S店协商过程中,被告一行人一而再再而三的无理取闹,甚至最后弃原告而去的不负责行为极其恶劣。
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
1: 要求被告为自己在协商过程中多次欺骗的行为当面道歉
2:要求被告赔偿原告3377元事故车辆维修费
3:要求被告赔偿原告1000元事故车辆折旧费
4: 车辆修理期间导致出行不便产生的交通费500元
5: 材料费100元
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16年05月09日晚23时30分左右驾驶本人车辆桂A.XF214越野车在广西省南宁市大沙田先锋街由北向南行驶,途径临时停靠在路边的苏冬艳驾驶的轿车桂A.FN692轿车右后方时.被告驾驶的桂A.FN692车辆在没有观察和保障后方道路安全通行情况下,打开了右侧副驾驶的门,导致原告在没有防备的情况下撞上被告右前门(详见附件)
事发以后,原告要求被告打电话通知保险和交警,被告也爽快答应说已经在打了。然后双方在事发原地等候交警和保险人员的到来.结果半小时过去以后,也就是大约在夜里24点,原告没有等来交警和保险人员,而是等来一名被告苏某的男性朋友.此男性朋友告知原告,被告苏某并没有报警和通知保险,原因是被告所驶车辆的商业保险和强制保险已经过期,并且提出想破坏现场,用另外一辆有保险的车辆与原告出事车辆做一个假的事故现场,并赔偿原告现金2000元.面对苏方此等的欺诈和骗保行为的提议,原告一口拒绝,并主动拨打了被告所买保险公司的电话证实(详见附件).结果保险告知原告查不到苏某的车辆信息,确实已经脱离保保险范围。接着原告拨打了110报警电话,110通知交警六大队警员前来处理.双方大约等待了一个小时左右,也就是5月10日凌晨1点半左右,交警到达现场,等待期间苏某和其男性朋友多次向原告提出骗保行为的提议.屡次遭原告拒绝.交警到达现场经过现场勘查取证调解,当场开出事故责任书,由被告负全责,原告无责.期间苏某和其男性朋友也多次向警员提出骗保的行为,同样被警员否决.并且开出罚单,编号:450100305653057(详见附件),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最后在交警在场下双方协商于2016年05月11日共同前往广西长久世达捷豹路虎中心定损及维修.
2016年05月11日早8点35和08点50分,原告主动联系被告,电话无人接听.08点50原告给被告发了一条短信才联系上对方.并约定于当天上午11点共同前往广西长久世达捷豹路虎中心定损及维修.
2016年05月11日,原告约10点50达到广西长久世达捷豹路虎中心,将车辆交至4S店清洗以便定损.被告约11点10分达到,被告一行四人两男两女在等待清洗期间仍多次向原告提出骗保的想法.均被原告被拒绝.
原告事故车辆清洗完毕后,原告要求车辆所损之处换新部件,4S店的清单出来以后维修费大概在一万两千元左右.(详见清单).被告拒绝维修.经多次双方协调,原告考虑到被告的经济实力确实很难承受这么大一笔维修费用,做出让步,不要求换新部件,要求被告仅支付维修费3377元,并补偿1000元车辆折旧费.合计4377.被告仍然拒绝,态度还极其恶劣,并且怀疑原告与4S店在价格方面有合谋,要求有4S店以外的第三方定损,也就是由被告请自己在保险公司的朋友给事故车辆定损.原告欣然接受,不过被告要求原告把车辆开至保险公司定损,原因是保险人员忙,面对这样无理要求和语气,原告只答应让保险公司人员至4S店定损,不同意离开路虎4S店,因为被告也就没有叫保险公司的人.时候被告也找到路虎4S店的相关领导核实了维修价格无误,其中没有猫腻。
最后原告已3377元维修费外加1000元折旧费为心里承受价告于对方,让他们商量一下.被告四人陆续便走到4S店门口,原告本以她们是避开自己去商量.结果十分钟以后,被告打通原告电话,以老板催她们上班为由告知原告她们已经驱车离开.面对这样不负责任的行为和态度,原告要求她们立即回来,被告没有正面回答,而是挂掉电话给原告以发短信的方式回复原告:说她们吃点东西以后就回来.原告在路虎4S店久久没等到被告的电话,后也因故离开路虎4S店,并且同意4S店开始修理。结果直至第二天,也就是2016年5月12日上午11时也没有收到被告一点音讯.主动联系被告以后得到的确是不愿赔偿的强硬态度。原告无奈之下只好请求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综上所诉:原告认为
1:被告在明知所驶车辆没有保险的情况下驾驶上路,触犯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明文规定,“第98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2:被告在事故发生以后,完全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谎称已经报警,甚至多次怂恿原告和出险警员协同骗保,被告的欺骗行为理应道歉.
3:在4S店协商过程中,被告一行人一而再再而三的无理取闹,甚至最后弃原告而去的不负责行为极其恶劣。
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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