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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论荒唐,鉴定人不回答质证人提出的与鉴定有关的问题怎么办

山东-威海 11-11 05:24  悬赏 20  发布者:manniu 给我留言  回答:(6)
原告与被告因人身损害纠纷诉诸法庭,原告因伤申请司法鉴定,鉴定结果被告不服提出当庭质证鉴定人,鉴定人到庭后对质证人提出的与鉴定有关的问题例如:
问:本案参照的九级23条属于B目录。《工伤标准》除了规范性目录B,有没有目录A标准和C标准?

问:除了B标准和A标准C标准以外,鉴定人在鉴定实践时,是不是应该结合《工伤标准》中的 “判断依据”和“分级原则”和“判定基准”综合评定?

问:请鉴定人当庭阐述标准目录B十级的第6.第10伤残标准和十级的分级原则。
问:《工伤标准》有没有专门的针对手指、脚趾残情的鉴定标准?
等等有关鉴定方面技术和规范方面的问题鉴定人均以“不是委托事项不回答”(委托事宜:1:对伤者的手指骨折做伤残等级鉴定2对住院的护理确定人数和天数3对伤者务工天数作确定)
像这样的情况,当事人是否可以对其提出诉讼或向有关部门投诉?向谁投诉?请大师们指点。谢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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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11-11 06:55
鉴定结论只是证据的一种,作为证据,未经法庭质证不能作为证据被采信,但是,是否采信,是法官的权利,只有在鉴定结论错误且又被采信,从而导致判决错误的情况下,鉴定机构才需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你目前尚难以提起诉讼,待有前述情况出现时,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回复时间: 2009-11-11 08:39
答: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存在故意作虚假鉴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有省级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回复时间: 2009-11-11 09:02
如果对鉴定有疑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回复时间: 2009-11-12 08:17
如果对鉴定有疑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或申请补充鉴定。
回复时间: 2009-11-12 13:38
同意上述律师观点
回复时间: 2009-11-14 14:05
鉴定结论是应当质证的。质证过程中,鉴定人接受质询,也符合法律规定。不知你要起诉何人??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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