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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由于家庭暴力离开了三年了,能不能争取我儿子的抚养权

河北-保定 05-17 14:12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6)
我由于家庭暴力离开了三年了,能不能争取我儿子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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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5-17 14:16
你可以争取孩子的抚养权,证明有家庭暴力对孩子成长不利
追问:

您好!我们没有领结婚证生下俩儿子,我也主动要求医生给我做了绝育手术了。由于经常家庭暴力,实在受不了了,最后一次还惊动了派出所,从那天我就离开了,到现在都三年了。他们不让孩子跟我联系,不让我看孩子。我走了第二年,他们花钱给孩子们上好户口。这样的情况可以争取到吗?

回答:

是否能够争取也要看你的举证

回复时间: 2016-05-17 14:22
有权争取,法院会根据孩子的年龄和抚养现状本着有利于其成长的原则判决
回复时间: 2016-05-17 14:38
法院一般会依法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来决定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具体的依据如下: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回复时间: 2016-05-17 14:59
你好,小孩的抚养以更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为原则。
回复时间: 2016-05-17 16:05
可以起诉。
回复时间: 2016-05-18 17:40
你好,可以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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