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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薪金宝信用贷款逾期5个月,银行催款多次,但没有能力偿还,有可能涉嫌犯罪么

福建-厦门 05-18 04:50  悬赏 0  发布者:gency5…… 给我留言  回答:(1)
中信薪金宝有一个信用贷款,但需要办理一张信用卡,官方说法是要用这个卡进行分期还款使用的。
在2014年10月份办理了该项贷款业务。之后就开始按期偿还分期款项,直到2015年9月我失业了,之后一直没有找到工作就没有收入。我失业之后有想办法又连续偿还到11月就再没有钱还款了。从那个月开始后就一直接受银行催款电话,解释没有能力还款和愿意在找到工作后积极还款。到目前为止已经逾期5个月了,然后被征信上了不良信息,我其他信用卡陆续接到停用通知。

这个是否涉嫌信用卡恶性透支和诈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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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5-24 19:57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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