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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还能仲裁吗?

上海 05-18 07:54  悬赏 0  发布者:qazwsx…… 给我留言  回答:(5)
李xx于2009年2月 15 日至2016年4月29日止进入该公司工作,任平车工一职至今。工龄为七年半,工资结算为计件工资。
2016年3月3日,公司出示公告,告知员工公司将于2016年4月29日于全体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关闭.对全体员工的经济补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法规给予经济补偿(公告有手机图片为证)。2016年4月29日上午公司拿出为毎位员工事先备好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让每位员签字,因为公司公告已经明确告知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法规给予经济补偿,所以就签署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拿到协议后看到经济补偿金数目有问题,本人于2016年4月30日去银行打印出这前十二个月的工资银行卡上的清单,具体十二个月的工资为:1),3156.5元; 2),1459元;3),2529.5元;4),4546.15元;5),3633.38元;6),2020元;7),2441.5元;8),3114.5元;9), 4106.74元;10),2503.5元;11),2020元;12),2638.5元。
经核算补偿金具体如下:
十二个月的工资总计是34169.27元。
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是2847.4元。
七年半的工龄补偿金是21355.5元。
2016年5月5日发给补偿金: 16843.75元。
应再发补偿金:4511.75元。
2016年5月1日至今我李xx有过跟上海神龙制衣有限公司的总经交涉过补偿金补偿不合法的事,被申请人均已经签字予以拒绝。
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和《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此协议可以认定为无效合同吗?可以主张足额的补偿金,和赔偿金赔偿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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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5-18 08:46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时间: 2016-05-18 09:23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时间: 2016-05-18 09:57
建议您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回复时间: 2016-05-18 10:12
申请劳动仲裁维权。如需帮助,具体来电免费咨询
回复时间: 2016-05-18 11:39
协议已签署,只要是本人签署的,就是低于法定标准,不是差异特别大,也可以视作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只是4500元+的差额,用人单位没什么问题,不同意,当初可以不签,签了,不是轻易可推翻的。
追问:

问题是3月3日公司己经出示《通告》告知补偿是按《劳动法》补偿.给我们主观判断此协议是按《劳动法》补偿,闭上眼睛就可以签署这份协议.解除劳动关系拿到按《劳动法》规定的补偿金额。但是公司是没有按照《劳动法》补偿予以我补偿金额.可以认定公司欺骗我们.免除自己的法定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有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也就没用了.不论公司采取什么行为、手段,只要你签署了对公司有利.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协议都受法律保护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也就没用了!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那么综你的裁决:不论什么合同协议只要你签署了.不管合不合法,签署了就是侵害了你的权益合同协议.法律管不了.只要有签字的协议在,『不违法』!.你签字认可的呀!
下面这段文字是我对本协议答辩的文本:
答辩书
下面是我要说的:
李xx于2016年4月29日与(上海xxx制衣有限公司)签署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一案,有以下四点事实予以说明:
1〕、上海xxx制衣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日,向全公司职工发出(通告),《通告以证具之一己向仲裁委员会提交》通告内上明确告知全体职工.“有关员工的补偿按劳动法补偿”,请注意是“按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经济补偿的条款是第“四十七条” 条款是这样规定的: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这是第四十七条规定,在此我要询问主审法官:这算是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吗?请遵敬主审法官予以明确答复我的提问?
(主审法官回复的“是强制性规定”.那么我的当事人与神龙制衣有限公司签署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的补偿金,金额无效!)
接着回到第一说明主题上来
对通告上告知按劳动法补偿我的当事人没有异议.但是!公司实际补偿的事实是:没有按劳动法予以补偿!这是上海神龙制衣有限公司违法的事实.请书记官记录在案。
2)公司给我当事人签署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是事先我们不了解具体内容的情况下、是公司事先为我们每个人准备好的,让我们签署即可有霸王条款合同协议!因为公司(通告)己经告知按劳动法补偿.给我当事人造成公司此协议是遵守劳动法的.所以没有任何质疑的情况下签署了此协议。事实是我当事人受了公司的欺骗。第二事实是我当事人受公司欺骗,请书记官记录在案。
3)在此要向xxx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说明的是:为什么我的当事人签署了这份协议.因为在没有签署此协议之前.我的当事人是拿不到此协议的.就更谈不上了解协议的的内容.和仔细核算补偿金了.只有先签署协议后,才能拿到此协议再核算具体补偿金额.所以签署了协议后,所以我的当事人事后才到银行打印出工资清单来核算,才知道结果公司没有遵守(通告)上的承诺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所以公司有强迫行为:“不先签署协议、就拿不到协议、就不能明确核算补偿金额”。第三事实是我的当事人签署这份协议时,公司有强迫行为.请书记官记录在案。
4)以上三点所述:此协议明确地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一〉〈二〉〈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此协议违法无效
我当事人的请求是;
1)裁判此协议的补偿金额违法 无效。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予以补偿:补偿金额为:人民币xxxx元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给予赔偿。赔偿我当事人:人民币xxxxx元
从以上法律法规可以认定〈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的经济补偿金、金额数目无效!此协议违法!
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八十七条之规定予以裁决!
在此我要对尊敬xxx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法官说:签署了一份受到欺骗、强迫和违反法律法规的协议是否合法有效.法律的威严何在.劳动的合法权益谁来维护!   
5)以上四点所述,请xxx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能依法裁决本协议上的补偿金额无效。支持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者合法的权益,捍卫法律遵严!这就是我要向本仲裁委员会所说的,谢谢本仲裁委员会给我来表达我对此协议的心声。

回答:

协议书白纸黑字是你签的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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