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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山东-泰安 05-18 18:21  悬赏 0  发布者:寒水自碧 给我留言  回答:(1)
律师你好:2003年以前我们隶属于煤矿的坑口自备电厂,2003年该矿破产改制,作为该矿的下属单位,我们坑口自备电厂的全体人员进行了身份置换。2004年我们电厂改属于该矿的原上级单位的集团公司,我们以劳务输出的用工形式为集团公司工作,员工的劳动档案留在原单位。现在,集团公司以“去产能,出清僵尸企业”的名义鼓励工人辞职创业,并给与工人以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现在,我想辞职,请问,“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是由现在的用工单位支付还是原单位支付?另外,工人与单位达成终止劳动协议后个体创业,单位还支付除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外,还有其它经济补偿吗?
问题补充:
另外,我的连续工龄已25年,劳动合同是每5年一签。请问:如果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是以25年为基数计算还是以五年为基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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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5-20 17:15
2008年以后一个标准,基数为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之前一个标准。
追问:

请问律师,“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是由现用人单位支付还是原单位支付?你所说的“基数为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是辞职者本人的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还是本单位职工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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