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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 05-18 21:06 悬赏 0 发布者:298682…… 给我留言 回答:(1) 甲向乙借款5000元,约定以甲此前已出租给丙的一部笔记本电脑作为质押,甲、乙双方签订质押合同后,甲将设定质权一事书面通知了承租人丙。不久后,甲的其他债权人丁申请法院执行甲的财产,法院遂将甲出租给丙的电脑予以扣押。乙以其对该电脑享有质权为由提出异议,其根据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释》第88条规定:“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
乙的异议是否成立?为什么?根据所学物权法知识对此案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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