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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男方离婚,男方出轨,他是北京本地的,我是外地的,他有上保险的工作 和男方离婚

北京-大兴区 05-18 22:33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7)
和男方离婚,男方出轨,他是北京本地的,我是外地的,他有上保险的工作 和男方离婚,男方出轨,他是北京本地的,我是外地的,他有上保险的工作,我没有,也没有固定住处现在争夺孩子抚养权,我能要到吗?孩子今年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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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朝阳区]
  • 宋超律师 VIP
  • 电话:18811476983
  • 873923积分
回复时间: 2016-05-18 22:47
关于孩子抚养权,建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起诉,法院一般会按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进行判决
  • [北京-朝阳区]
  • 常路律师 VIP
  • 电话:15901128689
  • 305834积分
回复时间: 2016-05-18 23:47
您好! 
(一)建议协议离婚,如果协议不成,可以到被告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起诉离婚;
    (二)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四)如果婚前购房,属于婚前个人所有,对方对婚后还贷部分和相应增加部分可以要求分割;婚姻存续期间收入、车辆和房产等,如无特别约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双方均分;但如果对方有过错,可以主张多分共同财产;
    (五)孩子的抚养权建议男女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孩子的抚养权一般以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判决,如果孩子较小(未满2周岁),一般由母亲抚养,满十周岁法院还会征求孩子的意见,对方有探视权,同时需要支付抚养费,一般以其实际收入的20%-30%为限,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六)建议委托律师代理,详情请来电咨询。
回复时间: 2016-05-18 22:50
您好,法院一般会按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进行判决
回复时间: 2016-05-18 22:55
需要综合考量,你得有抚养能力才会更有竞争力。
回复时间: 2016-05-18 23:25
只能 争取
回复时间: 2016-05-19 15:00
法院一般会按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进行判决
回复时间: 2016-05-19 17:01
你好,对于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一般法院会考虑以下几方面的情况:
1、应考虑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和子女的感情因素。
2、应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
3、在双方的各种条件都基本想听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
4、10周岁以上有识别能力的子女,无论由父还是母抚养,都应当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先在能否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不能确定,但是我建议你从现在开始收集以下方面的证据尽最大努力争取孩子抚养权:
1、女方已做绝育手术或者丧失生育能力,而男方没有,其男方年龄与女方年龄差距不大,如相关的医疗单据等;
2、孩子一直随母亲生活,如果离婚后改为随父亲生活对其生活习惯改变较大且影响其成长的,如亲属证言以及能够证明子女生活成长环境的其他证据。
3、男方对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如出轨的证据。
4、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赌博、酗酒等恶习。
5、女方思想品质好一些方面的证据,如单位证明以及其他证人证言。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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