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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河北-廊坊 11-19 15:23  悬赏 0  发布者:苏伊怡 给我留言  回答:(1)
京都松下电器销售公司天津分公司于某年11月与广州电器公司国强路供销部签定松下彩电、冰箱合同,天津分公司向供销经营部提供松下彩电100台,每台0•5万元,冰箱500台,每台0•2万元。全部货款应于12月10日前汇到天津分公司帐户,后者在收到货款后一个月内将货物发往供销经营部。协议签订后,供销经营部依约在12月10日将全部货款150万元汇到天津分公司。天津分公司收到货款后将一部分汇到大连购买松下彩电和冰箱,另一部分共50万元汇给了另一单位偿还了自己的债务。12月25日,天津分公司从大连一公司处收到彩电90台,冰箱400台,正准备发往供销经营部时,被工商和海关部门查封,因这批货物系走私物品,最后被全部没收。
因天津分公司与对方合伙走私货物,另被给予罚款处分。天津分公司欲向对方追回货款但因对方被查封而基本无望。天津分公司只好通知广州电器公司供销经营部,已无力履行合同。供销经营部向天津分公司追索货款不成,便向京都松下电器销售公司追索。但京都公司以天津分公司是独立核算单位,自负盈亏为由而拒不认帐。
经查:京都松下电器公司销售公司天津分公司有营业执照,但未办理企业法人注册登记。广州电器公司供销经营部也有营业执照,也不是法人。两者现在资产都不足50万元。
[问] 
1.此案涉及哪几个经济法律关系?各自的主体、客体、内容是什么?请详细分析。
2.天津分公司与供销经营部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3.天津分公司与大连一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4.天津分公司应否承担违约责任?如承担,应承担哪些违约责任?
5.天津分公司只有50万元,应如何保护供销经营部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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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11-19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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