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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被打,又被恐吓,警察不管

陕西-西安 11-19 17:25  悬赏 0  发布者:xiaozh…… 给我留言  回答:(1)
2011年11月16日,孩子下课后被同学将书包和书本撂倒水里,引发矛盾,17日放学后,该同学叫了其他人截住孩子,并手持铁棍殴打孩子头部,后被迅速送往医院。打110后警察说该同学尚未成年(初中),不承担法律责任,草草了事。后孩子在医院神经科住院期间,被几名大人恐吓,声称你敢继续闹下去就摔死你,现孩子的身体和精神均受到巨大伤害,家人多方求助无果。请问既然该同学未成年那他的监护人难道不应该承担责任,如果像110那样草草了事的话那我家孩子是不是应该拿着刀去讨回公道,反正未成年不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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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11-19 18:23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2,《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并给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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