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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镇江 11-20 20:51  悬赏 0  发布者:liulia…… 给我留言  回答:(0)
2010年造路拆迁,在工作人员鼓动下,我家拆除了达成协议的部分房屋。事隔不久,岳父发现别家和我们同等结构,同等用材的房屋的补偿的价格高出很多。岳父面对同房不同价的现实,方知在房屋补偿上吃了大亏。为此,岳父急的病倒了,住在未达成协议的附房内疗养。不多日,对方工作人员告知,可以得到两万元困难补助。但前提是,必须无条件,无补偿的让拆迁人拆除所剩房屋。我家此时已山穷水尽,又势单力薄。明知是诱惑,但为了让岳父得到及时治疗,只得含泪答应困难补助替代拆迁补偿的条件。我将病重的岳父接到划地建房的工地工棚内居住。拆迁前,拆迁人保证安置点三通一平(指路平、路通、水通、电通,提供必要的生活方便)但拆迁人为了省钱,用拆除砖头石块堆积成路,高低错落,坑洼不平,我们几家为了方便,合伙搭建了一个茅房。岳父在上茅房时,因路况不好,摔倒引起病情加重,抢救无效死亡。我夫妻找相关部门,他们推三阻四,最后不了了之。我又得知,在同期拆迁中,有两个子女可划分两份宅基,我符合这一情况。但当时拆迁人绝口不提,也不尽善意提醒义务,使我子女失去了划分宅基地的机会。拆迁后,我除了负债累累建起的房屋外,其他都大不如拆迁前的状况。同时又加重了我的很多多余负担。拆迁将进一年多,我家还用的是黑市高价电。请求律师,法律援助,万分感谢,期盼回音。2011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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