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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问题

陕西-榆林 11-21 10:59  悬赏 0  发布者:卧牛居士 给我留言  回答:(9)
2010年经人介绍我认识了一个女的,最后办了酒席,但是直至今天也没有领结婚证,在结婚时女方要了金、银首饰和零花钱共43000元,彩礼8800元,房款120000元,这些钱都由我的父母出的,现在由于没有感情要分手,如何分割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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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西城区]
  • 陈晓云律师 VIP
  • 电话:13810012526
  • 4567235积分
回复时间: 2011-11-21 12:18
未登记不构成婚姻关系,双方有一方离开即告解除同居关系,孩子、财产有争议可提请法院解决
  • [陕西-西安]
  • 高飞律师 VIP
  • 电话:18629037091
  • 146130积分
回复时间: 2011-11-21 12:33
没有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从法律上来说,你们根本就没结婚,当然也就不存在离婚的问题,属非法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自动分开就可以。
至于孩子,属于非婚生子女,不过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的地位是一样的,区别在于,非婚生子女,属计划外生育,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后,才能上户口。
可以要求退还彩礼8800元,房款120000元。
金、银首饰和零花钱共43000元,属于赠与,可以不返还。
回复时间: 2011-11-21 11:04
可以要回彩礼和贵重物品
回复时间: 2011-11-21 11:06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你们没有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从法律上来说,你们根本就没结婚,当然也就不存在离婚的问题,属非法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自动分开就可以;因此你无权起诉离婚。
    2,至于孩子,属于非婚生子女,不过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的地位是一样的,区别在于,非婚生子女,属计划外生育,需要缴纳罚款后,才能上户口;你们双方属于孩子的父母,都负有抚养孩子的义务。
    3,你可以要求退还彩礼8800元,房款120000元,《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4.金、银首饰和零花钱共43000元,属于赠与,可以不返还。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并给予评价。
回复时间: 2011-11-21 11:09
你们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存在婚姻关系。你可以要求女方退还房款、彩礼及金银首饰和零花钱,协商不妥的,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处理。
追问:

法院将会如何处理我们的财产呢?

回答:

法院会根据查明情况,要求其退还你彩礼及贵重物品。

回复时间: 2011-11-21 11:17
你们属非法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自动分开就可以了,可以向其索要回彩礼和贵重物品。
回复时间: 2011-11-21 11:30
你们没有办理结婚证属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故解除同居关系女方应返还彩礼和贵重物品,包括(金、银首饰和彩礼8800及房款120000元)
回复时间: 2011-11-21 11:50
你们未领取结婚证,不存在婚姻关系,你们可以自动离开,你可以要求女方返还金银首饰43000元、彩礼8800元和房款120000元。
回复时间: 2011-11-21 12:08
建议委托律师代理诉讼解决,可以联系本律师。
追问:

如果通过协商无法解决,我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话,女方会分我的房款120000元吗?

回答:

属于个人财产,不能分割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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