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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求援助:我怎么收集证据

 11-23 09:17  悬赏 0  发布者:王金海 给我留言 地区:天津-天津 回答:(2)
2011年11月4日上午九点多钟,在天津市河北区狮子林大街与金纬路交口,我开着燃油助力三轮车由北向南在路边行进到路口时被交通警察拦下(事后据说此人是大队长),之前在距离路口大约10米处,我修了大约20分钟车,车修好后恰巧有一个外地人要我送他去长途汽车站就上了车,刚一起步就被警察拦下,我赶紧让那个人下车,赶紧跟警察说好话,警察先问我要残疾证,驾驶证等,并且说在马路随意揽客违法,燃油车不许上路违法要扣我车等等,我说我不是残疾人没有残疾证,我有驾驶证但是五十多岁没人用了,我又要赚钱养家,你看我的破衣烂衫,看这破车,都跟要饭的一样了,还不如要饭的了,你就放了我吧,我以后不到这来了,谁有一点办法也不愿意干这个。但是警察就要我交出车钥匙。
我看说好话求饶是不行了,就问警察执法依据是那部法律的那条条款,说出来车就给你,为什么这么多年马路上这么多燃油助力车存在,你现在要扣我的车,警察说那些人有残疾证,说我没有残疾证就是违法的所以要暂扣。我说你说出你的执法依据,车给你,否则请让开。我说我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版第87条;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这时候又过来三个警察,其中一个(后来知道叫李岳)一上来就说我有神经病,还说我们是执法民警,你跟我们讲法是班门弄斧,不是神经病是什么。
警察叫来了清障车,有一个人举着摄录机在摄录,我抓住车把,四个警察把我拉开打倒在地,我在抵抗中把李岳的眼镜弄坏。(我相信,这么大的路口应该有监控可以再现真相)。再后,三个警察抓着我的衣服走过路口把我押上警车到了交通警察光复道大队,上了几蹬楼梯李岳揪着我的衣领进到屋门,推我进门的一瞬间,不知道是用脚还是用手,我的后背受到猛击趴倒在地,另有刘姓警察(后来在派出所知道该人姓刘)两人对我拳打脚踢,我用眼前见到的暖壶抵抗,开水烫到了李岳的肚皮。交通警察叫来了派出所警察,把我带到了光复道派出所。此时十一点。
下午三点半,派出所警察让我在一份文件上签名并写上‘同意以上调解’字样,交通大队签字的警察就是那个在房间里与李岳一起打我的人。
当天晚上后背疼痛难忍无法入睡,坚持到天亮,早早来到派出所,此时左眼已经显现红肿,但是因为是星期六,(11月5日)昨天处理案子的警察当天休息。
中午12点40,我到光复道交通警察大队,要求警察派人给我检查伤情,值班警察警号162264当场打了电话,然后告诉我要等到星期一。
星期六早上的光复道派出所警察和当天中午光复道交通大队值班的警察都应该见证我的左眼红肿。
星期一早上,光复道派出所处理案子的陈警官还是没来,我在派出所打110,光复道交通大队电话24463462回复让我找派出所解决问题。
在派出所的协调下,当天下午三点,交通大队刘姓和卢姓两警官到了派出所,在派出所刘姓教导员及陈警官面前,交通大队刘警官明确表示;‘看病可以,分析责任免谈’。我当即表示同意,后来其他人有说还是先看病要紧,我再一次让步,当天下午三点半我和刘,卢三人走出派出所,没想到那个刘警官让我上一辆早已等在那的出租车,并且说看病的钱已给了出租车司机,让我自己跟出租车司机走就行了,并说他们还有任务。
我拒绝刘警官的安排,回到派出所。
交通大队卢警官和那个出租车司机一起到派出所里找到我说出来商量,最后的商量结果是;给我800元钱自己去看病,我在交通大队打我的那个房间写了 “收条,今收到人民币八百元整”字样。当时的时间是2011年11月7日下午四点半。我被打已经三天多了。
 经查,身体没有骨损伤,眼部红肿也已消退。
现在我要状告交通警察的违法行为,讨回公道的意愿要小一些,更多的是作为法治国家公民的社会责任。
交通警察光复道大队可以说从上到下都是在滥用法律,在违法。在警察内部下属打人肯定是得到上级领导的纵容,上级领导才会对下属的违法行为予以袒护。警察本来是在执行国法,警察的形象理所当然是体现国家形象,如果个别警察在执法过程当中有行为违法那受损害的不仅是警察这个群体形象,更是损害了国家形象。因此我希望;有当时在场看到实景的人出来作证。有当事人出来坦诚面对自己的行为。
任何事物,首先要辨正误,然后才择进退。上述事物中,警察的行为是否违法,是否符合国家利益,这是作为国民我有义务考虑的。更何况关系到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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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1年11月23日 10时23分
可以到检察院投诉。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1-11-23 09:51
能够证明你的主张的证据都可以使用,比如电话录音、证人证言等
评论者:王金海 给我留言
时间:2011-11-23 11:33
好。谢谢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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