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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公是不是同住人?

上海 05-26 12:02  悬赏 0  发布者:小丽1111 给我留言  回答:(10)
我和我老公是2012年4月领的证,我老公6月的时候把户口迁到我家,并且居住在我家。老公家里有一套32平的售后公房,产证上是他和我婆婆两个人的名字。
我们家房子是2012年9月纳入征收范围的(也有说是12年5月,我都是网上查的,平凉13街坊),因为承租人是我爸爸,所以他去签了协议。拿了市区两室、郊区一室两套房子。去年产证都办好了,是我爸妈的名字。当时是口头说好市区的房子归我爸妈,郊区的卖了以后给我们小夫妻做首付的。现在因为家庭有一些矛盾,我爸妈不想兑现当时的约定。
现在我老公想通过司法途径拿到他的安置份额。我想知道,他到底有没有份额?要是有的话,怎么样才能少分给他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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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5-26 12:52
是同住人
回复时间: 2016-05-26 14:05
您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应视为同住人: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2、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根据最新市政府最新的61号文,结婚2年以上的外来户口可以安置了。)
3、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4、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住房的,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5、未成年人如出生时户口就报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应列为同住人,但非出生原因户口报入被拆迁公有住房内的,只能作为考虑对象,对在公有住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可考虑适当多分拆迁补偿款。
详情可来电来访!
回复时间: 2016-05-26 12:09
2012年9月纳入征收范围的,居住困难户吗?
追问:

不算困难户

回复时间: 2016-05-26 12:40
您好,具体可以协商,建议来电咨询。
回复时间: 2016-05-26 12:47
你是同住人,你老公因为和你结婚且户口已迁入,并实际居住,是同住人。
追问:

可是楼上的律师说“不属于同住人,因为其在上海他处有售后公房且面积为32平,不属于居住困难。
”售后公房有影响吗?

回答:

因婚姻取得同住人资格的,一般不受它处是否有房的限制。

回复时间: 2016-05-26 13:00
不属于同住人,因为其在上海他处有售后公房且面积为32平,不属于居住困难。
回复时间: 2016-05-26 13:21
1、公租房拆迁补偿属于承租人和同住人共同所有。

2、你老公户口迁入和实际居住到拆迁时间不满一年,不属于同住人。

3、你老公不属于同住人,你父母有权拒绝给付。

4、若需帮助,可来电或预约当面洽谈。
回复时间: 2016-05-26 14:19
不属于同住人,因为其在上海他处有售后公房且面积为32平,不属于居住困难
回复时间: 2016-05-26 16:45
如果不是被安置人,哪里来的份额。
回复时间: 2016-05-26 17:54
具体可以来电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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