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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犯人”公安该不该放
广东-梅州 11-24 00:01 悬赏 0 发布者:游演文 给我留言 回答:(1) 投诉人:游演文,男,41,汉族,大埔县大麻镇麻西村人,现住大麻镇麻西村 , 系游柳文的弟弟,电话:15016245116。
投诉事项:求助省、市各级政府部门领导责成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麦地派出所立刻释放游柳文此“犯”人,并查处追究办案人员是否涉嫌滥用职权和循私枉法的责任问题。
投诉的事实和内容:我哥游柳文,男,43岁,汉族,大埔县大麻镇麻西村人,2010年8月26日约9时许,我哥游柳文在惠州市水口镇做小食店生意,当时其想将其使用的电动摩托车卖掉,而秦明强(四川人,是一个拐脚的残疾人,与我哥游柳文相识)此人知道此事后,前来提出想买,并问我哥能否让其试一下该摩托车,我哥游柳文认为大家都相识,让他骑去试一下没关系,遂同意让其骑去试一下,谁知秦明强骑去后一直快到凌晨也不骑回来,有些朋友对我哥讲,秦明强此人搞不得的,是一个比较“烂”的单身汉,最好先过去把车牵回来,于是在凌晨1点左右,我哥叫一名秦明强的朋友秦绍军带路一起去秦明强上班的麦地一间酒店找他,我嫂怕我哥游柳文身单力薄,便叫加几个四川其老乡一同前往壮胆,当找到秦明强后,果然秦明强耍赖,以各种借口不将车子交还我哥,我哥看到这种情况,就去叫秦明强的四川朋友老乡秦绍军(此人可能是秦明强的侄子)去做秦明强的工作,叫其将车子尽快交出来,当我哥与其老乡等交谈时,秦明强与我哥的一位一同前往的其以前的厨师黄德亮打起来了,秦明强倒在地上,当时以为秦明强是装死,然后我哥与一起去的人朋友就走了,后经司法机关进行鉴定,秦明强的伤情为轻伤。
事发后,为了怕秦明强进行报复,于是第二天我哥离开惠州,到东莞打工了,事隔一年时间后,在2011年9月6日下午约3点多钟,我哥到东莞火车站买火车票时,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分局麦地派出所以涉嫌故意伤害抓获,我哥被抓拘留后,麦地派出所一直不通知我家属,直至2011年9月15日,我本人写信给惠州市公安局领导反映要求落实查询此事,麦地派出所也一直不将拘留通知书给我家属,直到2011年9月22日我本人直接到位惠州麦地派出所,当天才将拘留通知书寄出去,9月24日当本人去大埔大麻派出所领取此拘留通知书时,派出所 同志不将邮寄信封交给我本人,我问为什么?大麻派出所的同志说,麦地派出所的所长来电告知,信封不能交给游柳文的亲属;到了10月14日,游柳文被惠城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后,也不通知我们家属,麦地派出所对我哥游柳文采取刑拘逮捕等强制手续,为何不依法通知我们家属呢?这样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本投诉人游演文了解认为,我哥游柳文没有殴打秦明强,也没有唆使指使他人殴打秦明强,同时也没有共同商量如何殴打秦明强的行为和动机,这是完全真实的,没有半点虚假的,仅带几个朋友做伴,找秦明强还车,这种做法是属一般的正常行为,是不会违背法律的;而同行的人与秦明强发生相打,把秦明强打成轻伤后,麦地派出所无法捉到凶手,拿我哥游柳文进行做人质“顶包”,这种做法明摆“黄狗偷食、黑狗受罪”的做法,是一种严重的执法违法的事件,是一种采用封建诛连方式的做法,与我国的立法精神格格不入。
本投诉人游演文认为,我哥游柳文只不过是叫几个朋友陪伴一下,带路协助将摩托车拉回来,这样的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的,为了让麦地派出所能下一个台阶,我聘请律师前往惠州派出所为游柳文通过交付一定金额(3-4万元,此金额是麦地派出所提出的对方能接受到范围)的财保方式,以保证案件日后判决一旦要赔付能得以执行,从而特提出申请取保,这样更有利公安处理此案,但遭到麦地派出所以请示城区分局法制股领导不同意取保为由,一口拒绝申请取保,我们对派出所的这种做法感到非常遗憾,据本人了解秦明强的酒店老板从中幕后操纵了此案。
针对此案发生的全部过程,我哥没有伤害他人的行为,也没有商量如何伤害他人的行为和动机,更没有教唆和唆使他人实施犯罪的行为,其行为明显是不构成犯罪的;如果惠城公安分局麦地派出所及惠城区检察院硬要我哥游柳文“吃生牛肉”,就强认定游柳文的行为构成犯罪,那么必然要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刑法,把同伴的个人违法犯罪行为,在无法将凶手捉拿归案时,对没有共同犯罪行为的同伴人,要一并当作同罪进行追究法律责任,那么来单独另立法律条文进行定罪量刑,如果对此无法得以修改,否则游柳文的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
由于麦地派出所捉拿不到故意伤害秦明强的真凶,强捉无罪的我哥来“顶包”不放,明显是一种严重的执法违法行为,现游柳文已关押了60多天了,经本人游演文要求派出所放人,遭到拒绝,申请取保又不肯,本人对这种特权行为非常无奈,非常无能为力,只能望法兴叹;在这样的情况下,本人只好求助各级政府领导及法律监督机构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媒体领导进行提出执法监督和媒体监督申诉,恳请上级政府和各职能机关领导派员查清此事并责成惠城区公安分局麦地派出所及惠城区检察院立即释放游柳文此“犯”人,并追究公安干警的渎职违法行为的责任,以博看政府和和职能机构的执法是否具有社会公性力,看是否与政府媒体宣传的人们政府执政为民理念一样。
特此提出以上求助的投诉信,恳请各级领导对此事能为弱势群体讨个公道和说法。
此致
投诉事项:求助省、市各级政府部门领导责成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麦地派出所立刻释放游柳文此“犯”人,并查处追究办案人员是否涉嫌滥用职权和循私枉法的责任问题。
投诉的事实和内容:我哥游柳文,男,43岁,汉族,大埔县大麻镇麻西村人,2010年8月26日约9时许,我哥游柳文在惠州市水口镇做小食店生意,当时其想将其使用的电动摩托车卖掉,而秦明强(四川人,是一个拐脚的残疾人,与我哥游柳文相识)此人知道此事后,前来提出想买,并问我哥能否让其试一下该摩托车,我哥游柳文认为大家都相识,让他骑去试一下没关系,遂同意让其骑去试一下,谁知秦明强骑去后一直快到凌晨也不骑回来,有些朋友对我哥讲,秦明强此人搞不得的,是一个比较“烂”的单身汉,最好先过去把车牵回来,于是在凌晨1点左右,我哥叫一名秦明强的朋友秦绍军带路一起去秦明强上班的麦地一间酒店找他,我嫂怕我哥游柳文身单力薄,便叫加几个四川其老乡一同前往壮胆,当找到秦明强后,果然秦明强耍赖,以各种借口不将车子交还我哥,我哥看到这种情况,就去叫秦明强的四川朋友老乡秦绍军(此人可能是秦明强的侄子)去做秦明强的工作,叫其将车子尽快交出来,当我哥与其老乡等交谈时,秦明强与我哥的一位一同前往的其以前的厨师黄德亮打起来了,秦明强倒在地上,当时以为秦明强是装死,然后我哥与一起去的人朋友就走了,后经司法机关进行鉴定,秦明强的伤情为轻伤。
事发后,为了怕秦明强进行报复,于是第二天我哥离开惠州,到东莞打工了,事隔一年时间后,在2011年9月6日下午约3点多钟,我哥到东莞火车站买火车票时,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分局麦地派出所以涉嫌故意伤害抓获,我哥被抓拘留后,麦地派出所一直不通知我家属,直至2011年9月15日,我本人写信给惠州市公安局领导反映要求落实查询此事,麦地派出所也一直不将拘留通知书给我家属,直到2011年9月22日我本人直接到位惠州麦地派出所,当天才将拘留通知书寄出去,9月24日当本人去大埔大麻派出所领取此拘留通知书时,派出所 同志不将邮寄信封交给我本人,我问为什么?大麻派出所的同志说,麦地派出所的所长来电告知,信封不能交给游柳文的亲属;到了10月14日,游柳文被惠城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后,也不通知我们家属,麦地派出所对我哥游柳文采取刑拘逮捕等强制手续,为何不依法通知我们家属呢?这样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本投诉人游演文了解认为,我哥游柳文没有殴打秦明强,也没有唆使指使他人殴打秦明强,同时也没有共同商量如何殴打秦明强的行为和动机,这是完全真实的,没有半点虚假的,仅带几个朋友做伴,找秦明强还车,这种做法是属一般的正常行为,是不会违背法律的;而同行的人与秦明强发生相打,把秦明强打成轻伤后,麦地派出所无法捉到凶手,拿我哥游柳文进行做人质“顶包”,这种做法明摆“黄狗偷食、黑狗受罪”的做法,是一种严重的执法违法的事件,是一种采用封建诛连方式的做法,与我国的立法精神格格不入。
本投诉人游演文认为,我哥游柳文只不过是叫几个朋友陪伴一下,带路协助将摩托车拉回来,这样的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的,为了让麦地派出所能下一个台阶,我聘请律师前往惠州派出所为游柳文通过交付一定金额(3-4万元,此金额是麦地派出所提出的对方能接受到范围)的财保方式,以保证案件日后判决一旦要赔付能得以执行,从而特提出申请取保,这样更有利公安处理此案,但遭到麦地派出所以请示城区分局法制股领导不同意取保为由,一口拒绝申请取保,我们对派出所的这种做法感到非常遗憾,据本人了解秦明强的酒店老板从中幕后操纵了此案。
针对此案发生的全部过程,我哥没有伤害他人的行为,也没有商量如何伤害他人的行为和动机,更没有教唆和唆使他人实施犯罪的行为,其行为明显是不构成犯罪的;如果惠城公安分局麦地派出所及惠城区检察院硬要我哥游柳文“吃生牛肉”,就强认定游柳文的行为构成犯罪,那么必然要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刑法,把同伴的个人违法犯罪行为,在无法将凶手捉拿归案时,对没有共同犯罪行为的同伴人,要一并当作同罪进行追究法律责任,那么来单独另立法律条文进行定罪量刑,如果对此无法得以修改,否则游柳文的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
由于麦地派出所捉拿不到故意伤害秦明强的真凶,强捉无罪的我哥来“顶包”不放,明显是一种严重的执法违法行为,现游柳文已关押了60多天了,经本人游演文要求派出所放人,遭到拒绝,申请取保又不肯,本人对这种特权行为非常无奈,非常无能为力,只能望法兴叹;在这样的情况下,本人只好求助各级政府领导及法律监督机构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媒体领导进行提出执法监督和媒体监督申诉,恳请上级政府和各职能机关领导派员查清此事并责成惠城区公安分局麦地派出所及惠城区检察院立即释放游柳文此“犯”人,并追究公安干警的渎职违法行为的责任,以博看政府和和职能机构的执法是否具有社会公性力,看是否与政府媒体宣传的人们政府执政为民理念一样。
特此提出以上求助的投诉信,恳请各级领导对此事能为弱势群体讨个公道和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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