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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兴法院判决不服,判决书判文证言及证据存再予盾,适用法律错误

湖南-郴州 05-27 21:44  悬赏 0  发布者:073500…… 给我留言  回答:(0)
事实证据如下: 
2010年5月25日,原告杨向东被香港坤湘投资有限公司正式下文任命为郴州百果大观园休闲农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项目总指挥长,2010年11月9日与楚永兵签订土石方工程承包施工合同;在签订合同过程中, 2011年1日13日在楚阳平家里, 楚阳平就拿出了一张杨向东的免职通知书给杨向东看,[2010年9月10日在网上发布行政任免通知, 免去了杨向东执行董事、项目总指挥长的职务,公司财务专用公章作废]原告才知任免通知之事, 然后楚阳平立即打电话报警, 原告被公安机关拘留后, 经公安调查取证, 据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永检刑诉(2011)128号起诉书,指控原告杨向东犯合同诈骗罪,被告永兴县人民法院定罪量刑全文焦点:
  第一:原告2010年9月10日以免去了一切务职,不属该百果公司内部人员,是该公司外人员,无权再以公司名义行使公司政务权及原职务权。
第二:原告与楚某签订合同不属公司行为,是冒充该百果公司原职务行为,定为个人行为收取信用金是犯经济合同诈骗行为。             
全文围绕其中不符合逻辑的含意循环所给原告杨向东惩罚。将原告以合同诈骗定罪, 所以定罪名合同诈骗罪成立;判有期徒刑五年;滿刑释放。
  原告对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1)永刑初字第140号判决,不服理由其主题, 以2010年9月10日电脑网站上发布行政任免公告,事实未分辨清是否存在真实性与伪造性? 对于楚永兵签订土石方工程承包施工合同, 收取质保金一事, 决定原告是公司职务行为, 还是属个人诈骗行为, 再分折2010年9月10日电脑网站上发布行政任免公告, 同时将[2011]永民初字第503号民事调解的日期及调解书下达日期, 就知属什么性质? 至于(2011)永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是否正与错。经己核实被告永兴县人民法院对原告的判决中,永兴县人民法院釆取一面支持, 完全釆信百果公司董事黄水平,周玉学、黄孝国三位故意制造伪证言、证明及伪证据,对原告诬告陷害. 其次百果公司三位董事不以实事求事,  向永兴县各级人民政府调查取证人员会报真实情况,  反而歪出事实, 胡言乱语, 伪造证言证词及制造伪证据欺骗永兴县人民政府及人民法院, 使永兴县人民法院对原告及其辨护人的有效证明、证据,不给釆纳并误解.现将判决书中,判文分折辨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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