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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专家以我公司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而认定投标无效合理吗?

广西-贵港 05-30 09:54  悬赏 20  发布者:alan0h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公司参加了一个政府采购的定点采购服务公开招标项目,标书中注明该定点采购服务的“有效期”为“签订合同并生效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标书中没有提及任何“服务期”的字眼,但在投标时要求我们提供“服务期”。我公司投标文件的服务期为“两年”,政府采购专家认为此次定点采购服务的“有效期”不足两年,我公司提供的服务期超过“有效期”范围,以此认定我公司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而作无效投标处理。这样的处理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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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5-30 20:38
这样的处理不合理。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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