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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该如何维权

湖南-长沙 11-22 12:18  悬赏 0  发布者:小猪3344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大学毕业后,因为社会经验不足,被人骗去我向亲朋好友借的一万多元,为了向骗子讨还我被骗取的钱财,我独自一人前往骗子住所地的派出所,不幸的是我还未到派出所就被骗子的家人打伤致残。若不是警方相救,我这个准备回报社会,向社会做贡献的大学生可能命丧街头,警方为提高司法效率,告知我向法院提起自诉,可怀化两级法院为保护当地人,似乎无视外地人的合法权益,视法律规定如一纸空文,做出了让人无法接受的判决。驳回我的诉讼请求。

        本人根据已阅的证据材料,凭着所学的专业知识与这两年在司法所工作的司法经验,对怀化两级法院一,二审承办法官的办案逻辑感到不可思议。两级法院一,二审承办法官办理案件时程序严重违法,实体裁判完全是枉法裁判,造成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为贯彻宪法中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直至有一个令世人信服且不容置疑的公正判决。
我该如何维权???

单看两级法院的裁判文书,就错误连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裁判文书制作的意见》­

第十六条  当事人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而提出的证据及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调取的证据,裁判文书应当一一列举,并说明证据的来源、证明对象和证明目的。

第六十条  裁判文书应当清楚反映案件的审理过程,准确归纳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正确阐释法律规定的内涵,从而起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的作用。

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应当杜绝下列重大差错:(四)证据认定情况未一一表述,采信和不予采信的理由未一一说明;

一,二审法院将自诉人向法院提交的由公安机关出示的指控二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恶意隐藏.

当地公安机关处有一份事发当日对被告人所做的问话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自诉人的陈述在打人与被打中陈述基本一致,且能相互印证。被告人所做陈述符合客观事实且能与其它证据吻合。故该笔录完全应该作为还原当时事发经过的重要证据,是直接指控对方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之一。(有证据可查)

可一,二审法院却在裁判文书中只字未提.

同时,当地公安机关对本案做了结论性意见,写了份报警证明让自诉人交于法院.该证明写明了自诉人的伤系被告人所致,该证明也被两级法院恶意隐藏。(有证据可查)

再有,我与对方通电话的录音材料(视听资料),对方亲口承认了打人事实。 
《证据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此规定明确了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即除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故意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窃听)取得的证据外,其它情形不得视为非法证据。 
本案录音证据综合分析实际是被告人诉讼外自认的证据保全(该录音直接指向待证明的事实,被告人陈述清晰,语气肯定),应为有效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三十八条 除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六种证据外,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视听资料,经过查证属实后,可作为证据使用。)
该证据正好可以佐证以上两个证据,可以作为对以上两个证据的印证。

如果说两级法院不睬信这三份证据,理应写明不予睬信的理由.

而不应该将自诉人交给法院的直接指控对方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隐藏后再大言不惭的在裁判书中写自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足.

试问法院用这种方法审案,自诉人提交再多的证据都会不足.

附带说明,此案是被告人处于自由状态的自诉案件。被告人为逃避法律制裁,可以随时找人商量如何翻供,可以随时买通自己的朋友等人到法院作伪证。
    省高院明文规定,此两级法院一,二审承办法官却有法不依,那要法何用!!!

    另外,一审庭审结束后,自诉人提出要看法庭笔录,一审法官以庭审证人太多,未及时整理出证言为由予以拒绝,称过几天会电话通知自诉人来看法庭笔录,可之后一审法院却不允许自诉人看法庭笔录了,在二审中自诉人及一审诉讼代理人对这一情况都以书面形式向主审法官做了说明(有上诉状可查),自诉人要求查阅一审法庭笔录,同样遭到二审主审法官的拒绝.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当事人阅读或者向他宣读。当事人认为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当事人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第八十二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二审法院裁定书中称:自诉人在一审法庭庭审中当庭陈述......,可二审主审法官却不敢将一审法庭庭审笔录交于自诉人(上诉人)阅读,签字.以致自诉人反映裁判书上许多话都是胡编乱造.(自诉人没有在一审法庭庭审笔录上签字足以证明)

  法律有明文规定,一,二审法官却有法不依.光这一点,就足以对二审裁定书实体的公正性产生质疑.

重要的一点,怀化中院的裁判文书自己都不敢承认一审审判程序合法。

    自诉人看不到开庭笔录,就不知道法庭笔录里记载的举证质证情况.

   二审中自诉人明确提出来一审法院恶意更改证人证词一事并提交了一审诉讼代理人证明当时庭审情况的证言与自诉人和一伪证人对话的录音材料作为佐证。一审认定事实的证据出现了重大问题,完全存在一审故意歪曲案件事实的可能.由此自诉人要求二审法院重新开庭质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一百五十八条 对上诉案件,一般应当开庭审理。)却遭到了二审主审法官的强烈反对。(有证据可查)
 司法公正是以诉讼程序公正为基础。一,二审法院故意隐藏自诉方提交的证据,恶意窜改庭审笔录为对方伪造无罪证据等这一系列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剥夺了自诉人基本的诉讼权利!试问他们实体裁判的公平公正从何谈起?

   维护被告人的权益本无可厚非,然而,保障被告人权益不能以牺牲被害人的身体健康为代价。

   被告人是人,被害人同样是人,被害人同样也是父母含辛茹苦带大的,若是换成这些法官的儿女,他们还会如此胡乱判案吗!

和谐社会不提倡以牙还牙,我们也不希望让被告人遭受牢狱之灾,但起码要令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的医药费,这种脱离现实的判决,叫人如何接受!!!
我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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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09-11-22 12:59
建议当面找律师看看材料后在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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