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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宜春 05-30 17:23  悬赏 0  发布者:188079…… 给我留言  回答:(1)
一、用诈骗方式,虚构借款用途,设计借款骗局,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我的信任,而达到骗取借款目的。
自2014年1月份至2015年6月期间,高翔一直都欺骗本人说“他是与萍乡市芦溪县农商行合作,做银行搭桥放贷业务,所有借款资金都是汇入银行,由银行担保放贷,资金非常安全”,(有高翔录音整理材料为证附后)骗取了我的信任,共骗取我的借款750万元。而实际是,高翔所借的钱用于私人放高利贷。
二、为拒绝还款,编造谎言,欺骗本人,至今750万元一分不还。
2014年10月——12月我二次找高翔要还150万元借款,高翔欺骗我说,年底银行资金收紧,提钱不出,要等年后。2015年五月份,我再次要高翔还款,高翔还发微信欺骗我说:“纪委在查农商行,银行系统被纪律监管了,资金出不来”又说“要找银行领导签字”(有高翔发给我微信为证附后)。直到案发前一个月,还在继续欺骗本人,所借的款是由银行管理放贷。
三、为达到侵占借款目的,转移隐藏所借资金,拒绝还款。
从2014年7月就开始,采取卡取现金的方式,取走现金865万元,最大二笔分别是350万元和300万元,这些现金全部转移隐藏起来了。另分九次转移给谢頳(高翔母亲)中国银行,账号190212025709共计324万元,
四、为了防止借款人的法律追诉 ,变卖转移名下财产,以达到拒不还款的目的。
    案发前,高翔将名下两栋房产以及用借款人的钱款,购买的保时捷高级跑车和奔驰小车全部变卖(价值约200万元)又将袁州区都市春天居民小区的一套房产和鼓楼路的一套房产变卖,价值约180万元,全部变卖。
以上事实,我已向公安机关报诈骗案,但公安认为不是诈骗案,请教专家,是否是诈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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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6-05-30 17:30
建议诉讼到法院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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