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婚姻家庭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朱建宇  毕丽荣  徐荣康  王远洋  吴健弘  
该问题已关闭

我男想离婚,因为夫妻感情很不好,有两儿子,大儿子4岁,小儿子2岁刚过

北京 05-30 19:58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10)
我男想离婚,因为夫妻感情很不好,有两儿子,大儿子4岁,小儿子2岁刚过,我民工一个做临时工,她电信卖手机号,底薪3000一月,现在孩子由我父母在带,她单亲家庭,现在想离婚,法院孩子会怎么判决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5-30 19:59
双方可以协商处理
回复时间: 2016-05-30 20:02
双方可以协商处理
  • [北京-朝阳区]
  • 常路律师 VIP
  • 电话:15901128689
  • 305834积分
回复时间: 2016-05-30 23:20
您好,一般一人一个
  • [北京-朝阳区]
  • 宋超律师 VIP
  • 电话:18811476983
  • 873923积分
回复时间: 2016-05-31 07:17
你好,孩子抚养权:第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第二,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三,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回复时间: 2016-05-30 19:59
一般一人一个。
追问:

女方不想要孩子怎么办

回复时间: 2016-05-30 20:00
您好,一般一人一个
回复时间: 2016-05-30 20:33
一般一人抚养一个
回复时间: 2016-05-30 20:59
要根据你们双方的条件综合分析
回复时间: 2016-05-30 22:41
你好,一般一人一个的
回复时间: 2016-05-31 10:03
您好,协商不成起诉解决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安徽合肥
广西贵港
山东淄博
福建厦门
江苏苏州
湖南长沙
浙江金华
江西南昌市
河南周口
最新回复律师
重庆 渝中
人气:397258
四川 成都
人气:796689
安徽 合肥
人气:1452
山东 济南
人气:5567
天津 河东区
人气:2888
河北 沧州
人气:37486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1042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