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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教师,11年结婚,12年离婚,有一个女儿当时很小给了女方

江苏-镇江 06-01 10:29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4)
我是一名教师,11年结婚,12年离婚,有一个女儿当时很小给了女方,由于离婚后女方一直不让我见我女儿,又不能解决,所以我不愿意付生活费,想以此达到见女儿的目的,可是女方每六个月去法院申请执行,最后在我工资中扣除,我想问一下法院在扣除我应付生活费外可以多扣两千元的罚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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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6-01 10:33
不可以。你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行使探视权。
回复时间: 2016-06-01 10:32
有执行费,需要你承担。如判决书没有对探望时间和方式作出处理,可以另行起诉,要求行使探望权。
回复时间: 2016-06-01 16:42
一般不可以,可以起诉主张探视权
回复时间: 2016-06-01 16:46
你好  根据具体情况 抚养费: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1、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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