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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
11-30 19:21 悬赏 0 发布者:jszlb1…… 给我留言 地区:浙江-杭州 回答:(2)- [浙江-杭州]
- 柯荣明律师
- 电话:15168456779
- 1493积分
王某有权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郑某承担侵权之诉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对民警不对郑某作出行政处罚而提起行政诉讼。
感谢柯律师的细心回答!我有一些个人的可能并不是很专业的想法,1、是否可以从郑某砸门事实出发思考犯罪倾向2、郑某对王某人身安全的恐吓威胁已经是事实,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42条,应当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当然缺乏证据,比如说录音、人证,在这种情况下,证据是否是作出处罚的唯一依据?王某要想切身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事前应该做哪些工作?
如果在这种侵权事实面前而只能如楼上杨律师说不可能胜诉,我想这不能不说是法律的贫困。一个女人,孤身在家,受到如此人身安全的威胁,家门被砸坏,只得到200元修理大门的费用,法律却无能为力,这样的法律以及执法现状,是不是说任何一个人只要做好支付修理费的准备,就可以随便砸谁家的门呢?柯律师,您说呢?想听听您专业看法。谢谢!
1、是否可以从郑某砸门事实出发思考犯罪倾向
这个是不能认为犯罪倾向的,因为门已经被砸了,郑某是完全可以上楼实施犯罪行为的,但没有实施该行为,只能说明的恐吓而已,是不值得动用刑法的。
2、郑某对王某人身安全的恐吓威胁已经是事实,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42条,应当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当然缺乏证据,比如说录音、人证,在这种情况下,证据是否是作出处罚的唯一依据?
证据是很多种的,侵权人辩解和受害者的陈述,已经门被砸的物证,形成相互的证据链,这些都是可以作为处罚的依据。问题是警察太不作为了。
救济的途径是可以要求警察对郑某作出行政处罚,对不予作出处罚或者对处罚结果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中国是个人治社会,法律是经常被强奸的,法律经常是失灵的,但法律是公民最后的挡箭牌,这个是没有问题的。
增强自己的证据意识吧。
柯律师勇于直言,在当今这样的社会现实面前,继续保持一名律师的正义之心,实为中国法律的希望。我也是个理想主义者,不愿意屈服于现实的人,我想只有这样的人才称得上是马克思主义者,共产主义战士,向您致敬!愿您事业有成,为中国法治作出更大建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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