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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胡兴媛,女,汉族,1950年1月28日生,住兴山县昭君镇胜利街111号,系张宝培之妻。13197

湖北-宜昌 06-07 16:17  悬赏 0  发布者:1464921110 给我留言  回答:(2)
申诉胡兴媛,女,汉族,1950年1月28日生,住兴山县昭君镇胜利街111号,系张宝培之妻。13197336158申诉案情概况:申请人丈夫张宝培因感冒、咳嗽于2011年3月3日上午8时独自步行到兴山县昭君镇康兴诊所就诊,诊所医生张长锦指派无资格证的护士(喻亚玲)给张宝培静脉输注抗生素头孢噻肟钠,输液前没有常规做药物过敏试验,在输液过程中出现药物过敏反应,随即出现过敏性休克,诊所无所谓的态度致使患者休克,诊所仅仅给予了吸氧,没有采取其它急救措施。急呼叫兴山中医院急诊救护组前往抢救,原本距兴山中医院只有不到一公里距离,因司机疏忽,也未及时电话询问详细地址,竟然半个多小时才到达诊所,到达后救护车仅司机一人,无急救医生和护士,无担架,更无输氧等急救设施。导致延误并错过了最佳的抢救时机而死亡。事发后卫生局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做了笔录,我儿子也在笔录上签字留有手印(他是第一时间到场的见证人)。因诊所从中阻碍,子女都在卫生局上班述职。卫生局管理不善,就几个月出现四次点滴致死案件。法院未调取当时客观证据。原一、二审判决康兴诊所承担25%责任,中医院不承担责任。申诉人对此不服,特申请再审其理由如下:
1、 康兴诊所医生违背诊疗常规,头孢药物使用前没有常规做药物过敏试验,导致患者发生过敏性休克而死亡,应承担全部责任。
2、 诊所聘用无资格证的护士,属违法行医行为,应重罚。同时兴山县卫生行政部门(卫生局)对违法行医行为监管不力,存在渎职,应承担相应责任。(其女儿在卫生局上班有误导当事人嫌疑)
三、抢救不及时
(1)康兴诊所未及时采取积极有效急救措施和转诊;
(2)兴山中医院救护车出车不及时,对辖区内的诊所地点不熟悉,仅需要3-4分钟车程的路途,却花费了40分种时间才到达,延误并错过了抢救时机。
(3)兴山县中医院遣派的救护车未配备具有娴熟急救能力的医护人员,同时救护车上没有相应的急救设施设备,救护车虽到达却无急救能力,形同虚设。
四、兴山县昭君派出所110也做过询问笔录,当事人也认证签字画押,卫生局刘本军带队(龚明兰对当事人做过询问笔录),我的儿子都已在笔录上签字并留手印,不向法院提供,也拒不向法院提供,有意隐瞒事实真相。其主要原因是诊所的女儿是卫生局干部(笔录中兴山县昭君镇康兴诊所的工作人员张长锦均承认是首次打电话通知兴山中医院的时间是2011年3月3日9时17分。判决书认定时间是9时40分,认定事实有误。兴山县卫生局当时的主管领导和责任人存在隐瞒事实包庇罪,应追究责任。)2
 
问题补充:
 想曝光,申诉,但是都被检察院法院信访刁难回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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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6-07 16:18
您好,请问您具体是想咨询什么法律问题?
回复时间: 2016-06-07 16:27
你好,建议可以申请再审程序。建议委托专业的律师进行协助搜集相关证据。另外,对于说医疗机构存在严重的过错,法院一般是根据认定的法律事实来判决而非一方单独主张的事实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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