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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工程施工过程中对第三方造成伤害的
陕西-榆林 12-07 09:52 悬赏 10 发布者:fEr3203 回答:(2) 我们村在改造自来水管道过程中,由于施工方在通民房最后一段的时候是要房主自行下到深沟中接通自来水管道,房主下到沟中被沙土压成重伤,请问如何解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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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西安]
- 余伟安律师
- 14621积分
回复时间: 2011-12-07 09:57
您好,你们村和施工方的合同里关于最后一段是怎么写的。
- [陕西-西安]
- 康治斌律师
- 1248523积分
回复时间: 2011-12-07 09:59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知,施工方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并给予评价。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知,施工方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并给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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