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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交通事故中驾驶车辆方先期垫付的费用通过什么方式去抵减法院判赔生效的债务?

湖南-怀化 12-07 15:55  悬赏 0  发布者:lt1234 给我留言  回答:(1)
案情简介:“在市区双实线未有隔离的道路上,因行人未走人行安全通道未在确认安全情况下小跑横穿道路,与机动车左前灯处边角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方为治疗伤者已先向伤者方支付了各类费用29万元(含治疗费用),伤残鉴定后,伤者方提出要100多万元的赔偿要求,彼此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通过交警部门多次调解未能解决。后伤者方起诉到法院。因伤者方没有提出医疗费用诉讼赔偿主张,法院只查明证实了上述相关事实,在判赔中只就误工费、伤残赔偿金和其他赔偿等作出判赔车辆驾驶方承担75%的赔偿债务共计52万元。判赔债务生效后,伤者方向法院申请执行。第三人保险公司在其责任范围内向法院支付了101000元,车辆驾驶方向法院另外支付了214000元,共计向伤者方累计支付504000元。
问题(1)为何法院执行时,通知车方还要再履行支付205000元?这么做符合法律规定吗?
问题(2)法院执行工作人员认为“前期车方垫付的支出不属于本判赔数额生效范围内,车方要主张还得另外通过诉讼来确定。”法院这么做是按法律规定办的吗?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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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12-07 15:58
开庭审理时,你们没有参加吗
追问:

参加了,而且还请了律师。能否再说明白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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