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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社保基金管理局克扣养老金

广东-广州 12-07 18:34  悬赏 0  发布者:苏画 给我留言  回答:(0)
关于要求解决我的养老保险待遇的诉状
一、 诉求内容
要求解决我应当享受的公民权益—养老保险待遇。我是为国家和社会工作了43年的老知识分子,退休后老无所养,病无所医。
二、 个人简历
本人,女,1944年生,现年68岁。1964—2008年2月一直从事建筑工程技术和教学工作,直到2008年2月退休,时年64岁。
我的工作经历可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为国家效力,连续工龄31年。1964年—1974年在中国第一冶金建设公司第三工程公司从事建筑工程技术工作10年;1974—1996年在现武汉科技大学从事教学工作21年(因学校曾一度改为军校,我任副营级教员,所以含军龄5年)。我的技术职称是高级工程师(有国家颁发的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证书)。1996年4月由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得到单位批准。辞职时未领过任何补偿费用。
第二阶段是为民办大学工作12年。1996年6月—2008年2月被广东省南华工商学院(以下简称“南华”)聘用,任副教授、教授、环境艺术系主任,为“南华”创办环境艺术系新专业。(有广东省高教厅认定的国家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无论是在公办还是民办的学校,在工作中始终都是积极努力,忠于职守,并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屡次被评为优秀教师和先进工作者。
三、 办社保经过
我应聘到“南华”工作后,与“南华”建立了正式的劳动合同关系,1997年南华人事部门为应聘职工办理社保时,因校方经办人的工作失误未给我办理社保,当时我不知道,事后知道此事时要求补办,学校人事部门回答是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不给补办。因忙于工作,对国家有关养老政策也不清楚,此事就一直拖了下来。退休时“南华”的院领导表态,在解决养老问题上会积极协助。
从2008年退休后,为解决我的养老保险事宜到处奔波,但四处碰壁。经在网上查阅各有关文件,得知领取养老金的途径仍是要由南华为我补办参保。2010年经与“南华”领导沟通,2010年7月“南华”向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以下简称“社保局”)报告,申请为我补办“社会养老保险”。2011年1月20日广东省社保局以粤社稽整字[2011]第002号《广东省社会保险稽核整改通知书》,责令“南华”在30日内为本人如实补缴养老保险费(详见附件1:广东省社会保险稽核整改通知书)。“南华”于2011年2月14日为我补缴了从1996年9月至2008年1月的社保费,共计9.4598.32万元,其中单位缴款56596.8万元;我个人缴款21818万元;还有10多年的利息16183.52万元(详见附件2:个人冲销补缴登记退补清单)。在补缴完社保费后,在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便建立了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
2011年2月20日“南华”向社保局送交了我个人档案和办理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单位申请书等材料。
按粤府[2006]96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第4点的规定:“1998年6月30日前应参保未参保,1998年7月1日以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就可申请按月领取养老金。
而2011年4月18日广东省社保局的《参保人历史信息审核确认表》对我的五项信息认定如下:
▲个人身份:工人;▲高级职称:无; 
▲待遇标准:新人;▲视同缴费年限:0年; ▲群体类型:一般人群
因为“信息表”中这五项信息完全不符合实际情况,我不予确认。“南华”和我本人于2011年5月10日向社保局提出请求“复查”《参保人历史信息审核确认表》,并写了详细的申诉意见。
2011年7月4日社保局更改了《参保人历史信息审核确认表》的二项信息,将我的身份从工人改为干部;高级职称从无改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其他三项信息未作更改(见下表)。按照这样的认定结果,就意味着我交了参保费用也无法享受养老保险。 
▲个人身份:干部;▲高级职称: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待遇标准:新人;▲视同缴费年限:0年;▲群体类型:一般人群 
因本人不服社保局2011年7月4日作出的《参保人历史信息审核确认表》中▲待遇标准:新人;▲视同缴费年限:0年;▲群体类型:一般人群的认定,2011年7月15日依法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社保局2011年7月4日作出的《参保人历史信息审核确认表》中▲待遇标准:新人;▲视同缴费年限:0年;▲群体类型:一般人群的不合理认定,应该认定为▲待遇标准:中人;▲视同缴费年限:30年以上;▲群体类型:特殊人群。    
2011年10月15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粤人社复决字[2011]第9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指出社保局的“审核表上未载明具体审核行为所适用的依据,属适用依据错误,依法应予撤消”但别无下文。对我提出的《参保人历史信息表》中的▲待遇标准:是新人还是中人;▲视同缴费年限:是0年还是30年以上;▲群体类型:是一般人群还是特殊人群,未表明任何意见。为此,我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书面要求给出具体明确的意见,该厅回答是不受理,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向法院起诉。
我认为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适用依据错误,依法撤消社保局2011年7月4日作出的《参保人历史信息审核确认表》的决定是正确的,但同时也应该要求社保局重新作出《参保人历史信息审核确认表》,并对▲待遇标准;▲视同缴费年限:▲群体类型指出正确的依据。而且社保部门的人还放言,《参保人历史信息表》的核定也不会改,至多是加点说明。至此我的社保已无法再往下办理。目前,我连生活来源都没有,年迈有病,居住在南京,哪有精力和财力去广州打这个事实很清楚,也不需要打的官司呢?!无奈之下,只能是再写状上告。
四、 困惑质疑
1. 一个一辈子为国家尽力工作了43年的老职工,在工作时唯一靠工资生活,退休后唯一靠养老金生活的专业技术人员、已经3年半无生活来源,晚年“老无所养,病无所医”。我在“南华”工作期间,一直按规定给国家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后设法筹款补缴了11年半的养老保险费,国家赋予公民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养老待遇,为什么我不能享受。社保局以▲待遇标准“新人”;▲视同缴费年限: 0年;▲群体类型:一般人群为由,说我所缴的养老保险费不满15年,没有养老金,剥夺我享受养老金的权利,侵犯了公民的基本“生存权”。
按粤社稽整字[2011]第002号《广东省社会保险稽核整改通知书》要求,于 2011年2月14日补缴了从1996年9月至2008年1月的养老保险费(还含10多年的利息),应视同历年按时足额交费,即实际参保缴费年限应为1996年9月,在广东省社保基金管理局打印的《个人冲销补缴登记退补清单》中(详见附件2)也明确表明起始年月是199609。而社保局歪曲事实,把2011年2月补缴养老保险的日期作为实际参保缴费年月,把我的《参保人历史信息审核确认表》中的待遇标准认定为新人,将已经工作了40多年的我与当今刚参加工作的年轻参保人同等看待,这公平吗?符合政策规定吗?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国家政策划分待遇标准是针对参保人群的年龄、以新养老保险制度《决定》实施的时间及参保人参加工作时间而定为三种类型。《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称为“老人”, 即养老金实行所谓的“老人老办法”。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称为“新人”,即所谓的按“新人新办法”。对《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称为“中人”。          
按此《决定》我的 “待遇标准”应当是“中人,”。社保局把我定为“新人”是没有任何依据的。社保局凭什么把我定为“新人”?
2、社保局无视我1964年—1996年为国家效力,连续工作31年(含军龄5年)的事实,把我的《参保人历史信息审核确认表》中的▲视同缴费年限认定为0年,因而▲群体类型也就认定为一般人群。也是完全没有依据的。 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0]19号文和《国务院关于促进科技人员合理流动》国发[1986]73号文都规定:“辞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保前在原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可以按规定核定视同缴费年限”。 劳动部发[2007]28号、粤劳社发[2007]13号文件规定:“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军队复原干部的军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本人有军转标识,是原国防部基建工程兵部队副营职教员,有转业军人证书,是属于军队复员干部。本人的5年军龄(包含在31年的连续工龄中)应一并视同缴费年限。社保局为什么无视国家规定?
 虽然南华在当初办社保时工作失误未给我办,但已按政策规定补办了,社保局也收了各项缴费,也建立了个人账户,不应当以补缴为名而不执行国家对养老保险实施的各项政策。
五、基本要求
1、请求上级领导机关按国家政策规定,给一个平凡的知识分子老人有一个最基本的生存和医疗的保障,维护退休职工的合法权益。
2、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享受医疗保险。
3、补发我2008年2月至今的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南华”出于对我的同情和关怀,现每月暂借1500元作为维持我生活和看病的费用,我需要拿这个钱归还“南华”。
 申诉人:       
 2011年11月1日
以上问题如何才能得到解决?公民的合法权益谁来维护?
   
   手机:15805190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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