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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对本案例详细分析,有哪些问题?
重庆 12-08 12:48 悬赏 0 发布者:周花花 给我留言 回答:(1) 宁夏瀛海银川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瀛海公司)计划实行年产30万吨粉煤灰水泥旋窑技术改造项目,该项目的拟选厂址位于银川市新市区范围内。1999年11月2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对该技术改造项目的建议书予以批复,同意瀛海公司的立项,并要求瀛海公司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瀛海公司获得自治区经贸委的立项批准后,根据区环保局“该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履行环保审批手续”的要求,于2000年8月18日委托银川市环境保护研究所对该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2001年2月26日,区环保局在关于该技术改造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的批复中要求:环境评价要“结合区域功能区划及城市规划,给出明确的结论”。2001年3月,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完成,并于2001年4月报送区环保局审查。该报告在“结论和建议”部分,从产业政策方面肯定了该项目的可行性,但同时也指出:“由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已经将宁夏瀛海银川建材有限公司厂址所在地规划为‘银川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确定发展无污染高新技术产业,如果国家批复同意按规划建设开发区,(由于)该项目是粉尘污染重的企业,所以厂址需另外选址。”
瀛海公司不服区环保局关于“应另选厂址”的批复意见,于2001年6月21日依法向国家环保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其主张,区环保局以项目不符合银川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规划要求为由要求另选厂址,但企业并未接到任何批件和其他法律文书,因此区环保局的决定是没有依据的,要求区环保局批准其项目在原选厂址建设。国家环保总局经审理后认为:2001年3月30日,自治区政府已经决定“原则同意”银川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园区定位和产业布局;2001年4月23日,自治区政府通过《关于确认银川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块范围的函》,确认了开发区的区块范围。自治区政府关于开发区的上述决定精神,必须得到严格遵守和执行。瀛海公司报送区环保局审查的项目拟选地址位于开发区范围之内,但该项目的产业性质与自治区政府决定原则同意的开发区的园区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不符,因此,区环保局对瀛海公司申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意见符合自治区政府关于开发区的有关决定精神,未超越法定权限和程序,依法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一)款之规定,国家环保总局作出复议决定如下: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2001年6月13日在《关于对宁夏瀛海银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年产30万吨粉煤灰水泥旋窑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中所作“由于该项目建设位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确认的银川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不符合银川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规划要求,应另选厂址”的批复行为,认定事实清楚,内容适当,国家环保总局决定予以维持。
瀛海公司不服区环保局关于“应另选厂址”的批复意见,于2001年6月21日依法向国家环保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其主张,区环保局以项目不符合银川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规划要求为由要求另选厂址,但企业并未接到任何批件和其他法律文书,因此区环保局的决定是没有依据的,要求区环保局批准其项目在原选厂址建设。国家环保总局经审理后认为:2001年3月30日,自治区政府已经决定“原则同意”银川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园区定位和产业布局;2001年4月23日,自治区政府通过《关于确认银川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块范围的函》,确认了开发区的区块范围。自治区政府关于开发区的上述决定精神,必须得到严格遵守和执行。瀛海公司报送区环保局审查的项目拟选地址位于开发区范围之内,但该项目的产业性质与自治区政府决定原则同意的开发区的园区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不符,因此,区环保局对瀛海公司申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意见符合自治区政府关于开发区的有关决定精神,未超越法定权限和程序,依法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一)款之规定,国家环保总局作出复议决定如下: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2001年6月13日在《关于对宁夏瀛海银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年产30万吨粉煤灰水泥旋窑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中所作“由于该项目建设位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确认的银川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不符合银川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规划要求,应另选厂址”的批复行为,认定事实清楚,内容适当,国家环保总局决定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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