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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赔偿是不是都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问题解释》里的规则计算?

 12-08 13:15  悬赏 0  发布者:seaclo…… 给我留言 地区:甘肃-兰州 回答:(2)
您好!我乘坐市内公交车,由于车轮胎爆炸使我脚步受伤.手术过程如下:取左外脚踝尖上5CM起,沿外踝于跟腱中点向下至足底足背皮肤交界L型切口至第5遮骨基底部约8CM,切开皮肤及皮下组织,分离腓骨长短肌腱并保护,用2根克式针固定起拉钩作用.暴露跟骨骨折端,呈粉碎性骨折,复位骨折后在塌陷缺损处植骨,用跟骨解剖钢板及螺钉固定,查复位满意,固定牢靠,跟距关节面平整.冲洗切口,仔细止血,逐层关闭切口,包裹,松止血带,术中出血约60ML.术毕安返ICU.
问题:1,伤残赔偿是不是都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问题解释》里的规则计算?
2,解释里面提到了关于赔偿的两个标准1)伤残赔偿金按伤残等级或劳动能力等级计算;2)被抚养人生活费按劳动能力等级计算。
那么,在做鉴定的时候需要两个标准都做了还是做一个?可否做两个?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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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1年12月08日 20时25分
1、你好。你说的情况是对于《人损解释》理解不全的问题。这里涉及到专业的法律知识,不但是能读懂意思就可以操作。
2、你最好向律师咨询或找律师做详细计算。
3、可就你咨询的问题提供详细的国家法律法规和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同时可以提供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可以方便你诉讼或协商使用。
4、本律师处理过类似的一些案例,可为你提供这方面的经验。如果需要可来电详谈。
追问:

如何看待《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和《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如何看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赔偿的计算?对伤残赔偿金计算为什么是“劳动能力等级或伤残等级”?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只是“劳动能力等级计算”?如果说劳动能力只能是工伤做的话,那么工伤赔偿是不是两部分:工伤保险和伤残赔偿金?是不是如果不是工伤,就不能要求按劳动等级进行赔偿?如果是,在最高法院的解释中没有任何关于工伤的字眼?是不是作为一个受害者可以要求肇事方按劳动能力和伤残等级中等级较高的要求赔偿?

回答:

1、你的一系列问题还是把工伤、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搅在了一起。
2、我国的侵权赔偿总的采用劳动能力丧失说,这是大原则。
3、工伤比人身赔偿额高,但是工伤必须符合工伤要件,而且要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仲裁。
4、可就你咨询的赔偿费用具体数额问题提供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所做的详细计算。可以方便你诉讼或协商使用,需要帮助可来电详谈。

追问:

您好,交通事故导致我的健康权受到损害,我在要求赔偿的时候是不是要按照最高人身损害解释的相关条款?在最高解释中,二十五条,二十八条都提到了劳动能力程度,特别是在二十八条中"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而且在十一条中已经明确指出"工伤不属于本条款",也就是说在二十五条,二十八条中提到的"劳动能力程度"并不是针对工伤的.那么,请问它是针对那类受害人的?如果说二十八条的劳动能力程度就是伤残等级,那在二十五条中又为什么分开了?很显然,二十八条规定的"劳动能力程度"并不等于伤残等级!如果二十五,二十八条中的劳动能力不是按照"职工工伤的标准"分级的,那么它又是执行哪个标准了?

回答:

1、你还是搅在一起,自己把自己搞的稀里糊涂。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办理。
2、这里的“劳动能力程度”是指人身伤残后导致的劳动能力的丧失,伤残赔偿金的依据就是此,与工伤无关。
3、你的问题不可能是工伤,就是交通事故损害。
4、法律是博大精深的系统社会科学,不是读懂文意就可以运用的。你的文化水平不低,但不要钻牛角尖,建议当面咨询专业律师。
5、请不要再追问了,我已经说得很清楚。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谢谢你的回答!我当面咨询了好几个律师,给我的回答都是"你不是工伤,不能以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赔偿",而这样的回答就否决了"最高解释".
所以,我就有疑问,是我在兰州咨询的律师回答错了(有咨询费的),还是"最高解释"错了!还是我理解错了.
我是一个学生,谢谢你的回答!非常感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1-12-09 19:09
你好,首先伤残赔偿金的计算都是一样的 ,就是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进行计算。伤残赔偿金按照所做的伤残鉴定的等级进行计算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也是按照伤残鉴定的等级进行计算的
追问:

最高解释: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这是最高解释里的条款.第二十八条 明确指出"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难道这个劳动能力程度和伤残等级是一会事吗?如果是一会事,那么在二十五条时为什么又要分开了?如果劳动能力只针对工伤,那么在本解释第十一条"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那么在二十五条和二十八条提出劳动能力程度,不是多此一举吗?显然,在二十五条和二十八条提出不是多此一举,那么它又指的是哪类受害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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