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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经济补偿

湖南-长沙 12-09 08:59  悬赏 0  发布者:clz198…… 给我留言  回答:(1)
陈林志女士于2010年3月入职于东莞市冠禾贸易有限公司(即更名为“阜新市汉联贸易有限公司”),并于2011年3月转入东莞市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即更名为“上海洄澜贸易有限公司”)工作至2011年12月5日劳动关系解除。阜新市汉联贸易有限公司与陈林志女士签订了从2010年3月至2011年3月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并与2011年3月合同到期后安排陈林志女士继续在贵公司(上海洄澜贸易有限公司)工作,但贵公司一直没有与陈林志女士续签劳动合同,期间没有缴纳社会保险。陈林志女士在单位任职销售部襄理,并享受其襄理待遇,基本薪资为每月3600.00(底薪+补贴)+销售提成奖,月均工资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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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12-09 09:02
可以要求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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