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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意外伤害

江苏 12-03 20:19  悬赏 0  发布者:小风小雨 给我留言  回答:(4)
小孩在校课间被同学无恶意意外伤害,现眼睛伤治疗产生近三千元的费用,请问除了那名责任同学外,学校应承担多少责任?
问题补充:
证据表明:小孩事发时间于课间,对方小孩纯属无意,但对我小孩伤害严重;要说学校的过错是话,我认为是他们反应过慢——直至放学时班主任才发现,这过程中有老师询问,小孩及同学也未将这可通报班主任——当日下午班主任无课。

这种情况,如果我想告他们班主任老师没尽到职责,可以吗?
又如果我是校方,该怎样最低限度地减少他们的责任划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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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12-03 20:25
学校应该就自身在教育管理方面存在失误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回复时间: 2009-12-04 09:31
学校应该就自身在教育管理方面存在失误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回复时间: 2009-12-04 10:40
学校应该承担由于教育管理方面存在失误而产生的相应责任。 
回复时间: 2009-12-05 10:42
您好!建议带好相关材料到苏州市人民路1102号(苏州市公安局对面)江苏谐达律师事务所找孙律师面谈,面谈能把问题讲得更清楚,律师的解答更有针对性,孙律师电话:13914031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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