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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

新疆-石河子 12-09 20:39  悬赏 5  发布者:219814 给我留言  回答:(1)
1992年本人在新疆石河子市一医院做了子宫肌瘤切除手术,术后腹部偶感轻度坠涨并伴随疼痛,经询问主治医师,答复为手术后发炎所致,之后服用大量消炎药止痛。
1994年,因坠胀感强烈,疼痛难忍,去原医院复查,被告知仍然是手术后发炎所致。致使自手术后至2010年每年都服用大量消炎药止痛。
2010年年底,本人在孩子的陪同下到新疆乌鲁木齐市军区总医院检查,发现疼痛感强烈的部位有一金属物体,经复查,确定为一金属探夹,为手术使用工具。
因本人未做过其它手术,因此确定该金属物为切除子宫肌瘤手术后遗留物。
2011年,本人去找原手术医院,并携带92年手术后所留取的所有医疗证明、手术证明和不同时间段去复查的医疗证明,医院竟然否认该金属为该医院所留。
本人需要维权,请问各位律师,本人该怎样解决此事?请列举解决方案及所需材料等,不需要告知我是否去上诉等无关紧要的话。本人QQ2207884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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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12-11 07:50
医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复制并封存92年手术病例(包括手术记录单)资料,因本案涉及诉讼时效,建议马上起诉,在诉讼中解决鉴定问题。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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