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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的抚养权

广东-云浮 12-03 21:27  悬赏 0  发布者:jiang2…… 给我留言  回答:(5)
你好。我和太太因感情问题而离婚。我的儿子差不多两岁。但太太她一直有累风类(之前天天在发烧,现在每天起床都头痛。很多医生都没法确定是什么病只是拟诊为累风湿)。而我一直因太太的病襾没工作一年(太太也没工作),天天照顾小孩。现在太太提出离婚。请问太太有此病的情况下。我能争取到抚养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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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12-03 21:45
答:孩子的抚养权协商不成时,法院会根据双方的经济等情况综合考虑判决孩子的归宿,一切为了孩子的利益。
回复时间: 2009-12-03 22:46
理论上可以,建议电话详询。
回复时间: 2009-12-04 09:25
为能维护合法权益,建议在律师的指导下争取抚养权
回复时间: 2009-12-04 11:13
一般同等条件两周岁的小孩原则由母亲抚养。不过,法院也应考虑经济能力等各方面的因素判决的。
回复时间: 2009-12-04 11:25
你好,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你太太的病可能也很难说是严重疾病,你最好等到孩子满了2岁再离婚,争取到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大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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