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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何种情况下是可以取保候审的?何种情况下是不允许的?如果是抢劫犯致他人死亡的情况下。

北京 12-10 21:42  悬赏 10  发布者:军港 给我留言  回答:(7)
犯罪嫌疑人何种情况下是可以取保候审的?何种情况下是不允许的?如果是抢劫犯致他人死亡的情况下。
问题补充:
我现在的情况是这样:
父亲在外出放羊的时候,被人抢劫致死。
罪犯是持钝器(锤类物品)将我父亲致死,把羊抢走。
在抢羊结束前与其同伙电话取得联系,帮助运羊。犯罪嫌疑人在羊抢到手后,迅速的转移至另一装羊现场,这个时候犯罪嫌疑人的老乡也从老家赶了过来。具当庭几名犯罪嫌疑人交代是在不之情的情况下装的羊。
可是;第二犯罪嫌疑人、第三犯罪嫌疑人、第四犯罪嫌疑人。都在案发后不久就被取保候审,过了大约一个月左右又给从新收监,我想知道这正常吗?我是北京人,几名嫌疑人不是北京的。案发地也在北京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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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12-10 22:08
您好,建议委托律师了解案情进展、辩护等,详情来电咨询。
回复时间: 2011-12-10 21:43
抢劫犯致他人死亡的情况下,肯定不能取保。
追问:

要是从犯或是共犯呢?

回答:

一般也取保不了。

追问:

我现在的情况是这样:
父亲在外出放羊的时候,被人抢劫致死。
罪犯是持钝器(锤类物品)将我父亲致死,把羊抢走。
在抢羊结束前与其同伙电话取得联系,帮助运羊。犯罪嫌疑人在羊抢到手后,迅速的转移至另一装羊现场,这个时候犯罪嫌疑人的老乡也从老家赶了过来。具当庭几名犯罪嫌疑人交代是在不之情的情况下装的羊。
可是;第二犯罪嫌疑人、第三犯罪嫌疑人、第四犯罪嫌疑人。都在案发后不久就被取保候审,过了大约一个月左右又给从新收监,我想知道这正常吗?我是北京人,几名嫌疑人不是北京的。案发地也在北京区域。

回答: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是不能取保的。

追问:

为什么会是一般而不是肯定?

回答: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这个度,具体是由办案机关把握的。

追问:

第二犯罪嫌疑人,在当庭陈述中;装羊之前就意识到主犯的羊不会是买来的;(在第二犯罪嫌疑人多次的笔录中有体现,知道主犯经常打架,偷盗等相关事情。并且主犯还欠下第二犯罪嫌疑人赌资)即便是抢来的偷来的都与他无关只要主犯能还上欠下的债。
当第二犯罪嫌疑人与第三犯罪嫌疑人的运输工具不能把全部的羊装走后,还剩下几只。这时候第二、第三犯罪嫌疑人向主犯打电话问羊怎么处理,主犯的回答是:不用管会有人来领。
这个时候第二、第三犯罪嫌疑人在一次意识到羊是有可能抢来或偷来。可是还是把羊拉走了。
我想问:这种情况应该归从犯;从轻处理。还是以共犯处理两人。
第四犯罪嫌疑人是在家中接到主犯电话后,才知道主犯手里收到了羊。并同意主犯把羊先存前来。
第二、第三与第四犯罪嫌疑人是否属于同一类型犯罪?如果是;为什么?如果不是那第二、第三是否归于共犯类?
(可是在第四嫌疑人的最初笔录中,是与第二嫌疑人一样认为主犯是没有可能收到羊的,因为主犯对第二、第三、第四同时欠下钱大约20000元)

回答:

他们应该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追问:

针对您对我的叙述:您认为第二、第三犯罪嫌疑人,与第四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您认为公诉机关会对他们判处同样的刑罚吗?。还是第二、第三犯罪人会比第四人刑罚重些呢?

取保候审后的证词:还能有价值吗?

回复时间: 2011-12-10 21:52
从你陈述的情况来看,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回复时间: 2011-12-10 21:52
抢劫犯致他人死亡的情况下,不能办理取保候审.
回复时间: 2011-12-10 21:53
抢劫犯致他人死亡的,属于重刑犯,不能被取保。
回复时间: 2011-12-10 22:01
依照你说的情况,不能办理取保,还是请律师为其辩护,争取少判吧
追问:

抱歉;我是受害方的家属!

回复时间: 2011-12-11 08:24
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追问:


第二犯罪嫌疑人,在当庭陈述中;装羊之前就意识到主犯的羊不会是买来的;(在第二犯罪嫌疑人多次的笔录中有体现,知道主犯经常打架,偷盗等相关事情。并且主犯还欠下第二犯罪嫌疑人赌资)即便是抢来的偷来的都与他无关只要主犯能还上欠下的债。
当第二犯罪嫌疑人与第三犯罪嫌疑人的运输工具不能把全部的羊装走后,还剩下几只。这时候第二、第三犯罪嫌疑人向主犯打电话问羊怎么处理,主犯的回答是:不用管会有人来领。
这个时候第二、第三犯罪嫌疑人在一次意识到羊是有可能抢来或偷来。可是还是把羊拉走了。
我想问:这种情况应该归从犯;从轻处理。还是以共犯处理两人。
第四犯罪嫌疑人是在家中接到主犯电话后,才知道主犯手里收到了羊。并同意主犯把羊先存前来。
第二、第三与第四犯罪嫌疑人是否属于同一类型犯罪?如果是;为什么?如果不是那第二、第三是否归于共犯类?
(可是在第四嫌疑人的最初笔录中,是与第二嫌疑人一样认为主犯是没有可能收到羊的,因为主犯对第二、第三、第四同时欠下钱大约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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