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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铜川声威上班2013年6月份签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并开始上班的

陕西-铜川 06-14 08:53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是在铜川声威上班2013年6月份签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并开始上班的,2015年1月初,部门说接到公司通知让我们回家等电话再去上班,在这期间每个月给450元的生活费,同年四月和五月上了两个月的班又让回家等电话,直到2016年一月十五号,我接到部门电话,让我去公司办离职手续,问原因,回答说是公司让半年以上没上班的人办离职,在回家期间,公司说每月给的450元一分没给过,现在又无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我也查了有关公司放假期间是否有生活费,结果查到劳动法有明确规定是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70%发放,再有就是我在公司干满两年以上,现在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要赔偿我两个月的基本工资,请帮忙分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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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6-14 09:01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你,否则需要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3,你有权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
    4,你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平时加班工资以及节假日加班工资;
    5,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你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必要时,也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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