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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期限问题

上海 12-13 16:33  悬赏 0  发布者:sofia0…… 给我留言  回答:(5)
例如:借款人于2008年12月10日贷款,授信期限3年,以房产抵押,抵押合同签订到期日为2011年12月10日。在2011年12月7日银行给借款人做了一笔新的支用,到期日到2012年12月7日,抵押合同未重新签订。此时,抵押物到期日跟随之前的到期日(2011年12月10日)还是跟随之后支用的到期日(2012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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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12-13 16:34
1、之后的到期日。
回复时间: 2011-12-13 16:55
之后的到期日.
回复时间: 2011-12-13 17:06
个人认为应当是跟随之前的到期日,因为房地产抵押应当登记,不登记不生效。新的一笔的支用并未办理抵押登记,应当算作无担保债权。且法律规定担保权利属于从权利不应当单独让渡,他不是自然而然的就转为新的债权担保。故到期日应当为2011.12.11
回复时间: 2011-12-13 17:49
抵押合同未重新签订,抵押期限为2011年12月10日。若需帮助,可来电或预约当面向我咨询。
回复时间: 2011-12-14 16:20
你好,你这种问题我处理过很多,一般是这样的:
1、应该是前面的日期
2、抵押的期限是跟着债权走的,另外合同没有重新签订
我们这类案子做过很多,完全有信心帮你赢取权利。建议和我们面谈,这样对你更有利。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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